(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5日电)19岁马姓男子与17岁刘姓少年今年4月间获悉李姓男子身怀巨款,一路尾随李男到剑潭捷运站外时持弹簧刀行抢,得手30万元。士林地院依强盗罪判决马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马男与刘姓少年因得知李男身上有巨款,两人今年4月7日下午在北市士林夜市商圈尾随李男,直到李男搭乘捷运到剑潭站,出捷运站等红灯时,马男上前持弹簧刀刀柄敲击李男后脑勺,并持刀挥舞喝令李男交出随身背包。

马男与刘姓少年得手后,随即跳上计程车到新北市芦洲区河堤旁朋分财物,马男分给刘姓少年现金新台币13万元。李男报警后,警方调阅监视画面,循线将马男及刘姓少年逮捕;士林地检署依强盗罪起诉马男,将刘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审理。

马男在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时,辩称自己仅构成刑度较轻的抢夺罪,并非强盗,且刘姓少年只是帮忙把风,不知道他要去抢李男,并非共犯。

法官审理后,认为马男持弹簧刀以强暴胁迫方式要求李男交出财物,构成强盗罪,与乘人不备掠取他人财物的抢夺罪不同。另外,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认为,马男在警方询问时供称,是刘姓少年告诉他李男身上有巨款,并提供弹簧刀行抢的说法较为可信,刘姓少年为强盗共犯。

刑法强盗罪是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法官考量马男年仅19岁,犯案时未将弹簧刀的刀刃弹出,仅以刀柄攻击李男,对被害人的伤害并非重大,且与被害人以35万元和解,酌减刑期,依强盗罪判处马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诉。(编辑:陈仁华)109102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