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4日電)根據司法院送到立法院的落實轉型正義書面報告今天指出,涉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萬年國會等九號解釋經去個別化後已移轉促轉會,至於移轉後的公開利用,請檔案局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的評議秘密法益衡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邀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就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有關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書面報告已送到立法院。

司法院表示,依促轉條例規定,向促轉會聲請平復司法不法刑事有罪判決的聲請人,如對促轉會駁回聲請的處分不服,得於送達駁回處分後10日內,就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的專庭提起上訴。

根據統計,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都依法設立專庭,自促轉條例施行起至民國109年9月為止,共計受理9件,其中107年新收0件,108年新收6件,109年1至9月新收3件,均已上訴駁回確定。

報告指出,促轉會為還原威權統治時期司法體系運作的歷史真相,函請司法院提供大法官釋憲相關的九號解釋速紀錄、會議紀錄及參考資料,這九號解釋都是在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促轉條例所定威權統治時期所為。

爭點與萬年國會、繼續參加叛亂組織的意涵及其認定、與動員戡亂時期國安法不許戒嚴時軍事審判案件於戒嚴後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規定的合憲性等有關,包括釋字第31、68、80、85、117、129、150、261、272解釋文的速紀錄、會議紀錄及參考資料。

報告表示,這九號解釋都是司法院大法官本於憲法的託付,應聲請人的聲請解釋憲法所作成的解釋,有特定時空背景,並非促轉條例第6條所指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相關檔案。

司法院指出,應促轉會撰寫任務總結報告需求,協助將九號解釋卷宗電子檔提供給促轉會;但另一方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等法規都有嚴守秘密的規定。

司法院表示,解釋卷宗包含大法官的評議發言紀錄。內容不是大法官最終立場而僅為討論歷程,或未經其他大法官確認其內容與發言經過情形是否完全相符,且是在大法官未預期將受公開檢視情形下暢所欲言所為的紀錄。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得在此一自由情境下發言的制度保障,對於法的發現實屬重要,與憲法所保障的審判獨立更為密切攸關。為兼顧促轉會利用這九號的解釋檔卷需求,以及評議秘密暨審判獨立的保障,促轉會也會在去個別化共識下,同意取得經遮掩發言速紀錄大法官姓名的檔卷電子檔,藉相關內容履行其法定任務。

報告指出,「政治檔案」的公開與利用,有助於釐清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所追求者是重要公共利益。九號解釋卷宗在司法院提供遮隱大法官姓名的電子檔給促轉會後,既經檔案局審定為政治檔案,司法院按政治檔案條例規定辦理移轉,至於移轉後的公開利用,請檔案局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的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編輯:林興盟)1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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