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9月正式公告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成為我國第一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今(109)年9月11日起,運動選手、教練或體育團體,若是發生體育紛爭,可以依「國民體育法」第37條規定向臺評會申請仲裁。

 

依據國體法第37條規定,為充分保障選手、教練等當事人權益事項,藉由引進國外體育紛爭仲裁製度,賦予經由教育部認可的第三方外部獨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藉由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協助解決體育運動相關紛爭。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體育紛爭仲裁機制是考量體育紛爭事項的急迫性,期盼藉由此機制推動,更加健全體育相關事務,在符合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程序得以快速解決體育紛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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