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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作为一种独特的外汇衍生品,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投资工具,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市场基础。日本最早于 20 世纪 90年代末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并成功地将一部分场外交易引入场内,创设了交易所外汇保证金市场。随著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当年封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各项理由已不复存在,由此应尽快上市外汇保证金产品,借鉴东京金融交易所的经验,采取交易所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开展场内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保证金是一种独特的外汇衍生品,其采用保证金制度进行即期外汇交易,以场外交易为主。外汇保证金业务发展较早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日本直至1998年才开放这一业务,但在2005年日本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法》以后,日本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飞速发展。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除了场外市场,2005年东京金融交易所还推出了「Click 365」交易平台,创设了交易所外汇保证金市场,成功地将一部分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引入场内。

外汇保证金作为一种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发展,在我国也拥有一定规模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保证金市场相对不够透明,相关监管部门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目前我国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甚至产生了专门进行欺诈的非法交易平台,不时会出现因外汇保证金交易而导致的各类纠纷和违法事件。因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发展的研究,为我国规范外汇保证金交易、构建外汇保证金市场提供政策建议。

一、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历程

1998年4月,日本修改了《外汇和对外贸易法》( 《外国为替 および 外国贸易法》) ,使外汇交易更加自由化,并在一定条件下放开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以适应金融衍生品交易日益多样化的需要,由此,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在日本开始得以逐渐发展。之后,随著日本投资者投资意识的提高和网路技术的发展,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未受监管的专门的外汇公司等都纷纷向个人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当时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机构多达200多家,个人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数量大增,日本的场外外汇保证金市场快速发展。

在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发展初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政府监管的疏漏,部分机构通过劝诱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投资者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因外汇保证金交易而滋生的各类问题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 2002年以后,针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各类投诉事件剧增。

2003-2004年,一些外资企业也开始进入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并出现个别公司老板卷走顾客全部资金逃离海外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2000-2004年,其受理的有关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案例所涉及的主要纠纷有: (1) 向无投资经验的客户推销外汇保证金业务; (2) 通过电话或者上门屡次执意推销外汇保证金业务; (3) 没有向客户充分说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风险; (4) 给客户提供武断的判断( 如强调绝对不会亏损等) ; (5) 不受理客户的清算要求或者延误客户的返金请求; (6) 因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产生的纠纷。

在此背景下,日本自2005年起开始对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日本金融厅果断采取措施规范外汇保证金市场。2005年4月25日,日本东京金融交易所宣布将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5月27日,日本金融厅表示同意东京金融交易所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2005年7月1日,日本新《金融期货交易法》实施,东京金融交易所开始率先规范投资环境,确保投资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推动外汇保证金业务向公开化、透明化方向发展,以减少各类纠纷案件的发生。之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的外汇保证金业务迅速发展。2007年 9 月,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存款为5126亿日元,头寸总额32614亿日元,2014年 9 月,这两项指标分别增长至11976亿日元和68250亿日元,都增长了一倍多,个人投资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总额达7567786亿日元。就外汇保证金账户数量来说,2007年 9 月至2014年 9 月,日本的外汇保证金账户总数增长了 465.79%,活跃账户数量增长124.8%。这些年,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存款余额、头寸总额、交易总额、账户总数及活跃账户数目等都有大幅增长。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保证金市场,2009年4月24日,根据日本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的建议,日本提出外汇保证金的经纪商应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止损规则,并要求外汇保证金经纪商须根据汇率波动情况预存相应的保证金资金,以确保外汇经纪商的财务安全。2008年金融危机后,日本再次加强对投资机构的风险监管、抑制过度投资,2010年2月,日本开始对客户保证金资金进行专门统一管理,与此同时,日本金融厅自2010年起分两次对外汇保证金杠杆率的上限进行了限定,最终将杠杆上限设定为25倍,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得部分投资者转投其他金融产品,或者转向海外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

从场外外汇保证金市场情况来看,随著2005年后日本金融厅加强对外汇公司的监管,至2013年12月,日本的外汇公司已从最初的400多家缩减至99家。但同时,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大,日本的外汇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日臻完善,日本的外汇经纪商除开拓本土业务外,还大力拓展海外市场,以GMO Click、Monex、DMM等为代表的金融巨头在2013年的月度交易额甚至突破了万亿日元关口。

二、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有两种形式: 交易所的外汇保证金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 和场外的外汇保证金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场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必须通过在东京金融交易所取得交易资格的外汇公司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后,在开设账户的外汇公司进行买卖外汇。至2014年11月,在东京外汇交易所取得交易资格的外汇公司有21家,其中最大的一家是inv@st证券株式会社,其每日的交易额占外汇交易所总交易额的20%-30%。场外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客户在外汇公司下单,由外汇公司的交易系统直接送达交易银行,外汇公司也就不收取手续费,这样的交易方式可以降低顾客的交易成本。

场外业务的场内化是衍生品交易模式的一大创新,东京金融交易所(TFX)于 2005年首次将外汇保证金交易引入交易所市场。东京金融交易所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以面向个人投资者的零售业务为主,亦有机构投资者参与,产品推出后,交易规模增长迅速。目前,日本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基本实现了24小时交易( 周末等假期除外)。东京金融交易所已推出的货币对共有24种,其中日元货币对13种,交叉货币对11种,日元外汇保证金合约既涵盖了主要货币,也包括土耳其里拉和波兰兹罗提等小币种,交叉货币对则由主要货币构成。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有25倍、20倍、10倍、5倍、2倍、1倍等。总体来看,10年间日本场内外汇保证金市场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TFX的交易模式非常成功。

TFX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运行机制是:由做市商向交易所提供外汇报价,交易所从所有报价中选择最优价格报给交易所会员,投资者须通过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个人与机构会员均可以申请成为做市商,通过交易所审查后获得做市资格。按照规定,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需要对交易所内的所有外汇保证金交易持续提供合理的双向报价,这种做市模式增加了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能够确保投资者得到最优报价。截至2014年11月,东京金融交易所共有6家做市商,分别为东京三菱银行、巴克莱银行、德国商业银行、高盛日本、德意志证券和野村证券。TFX的做市商制度保证了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增加了报价程序的透明度。当前的交易所会员共有21家,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和外汇公司等。

与传统的场外交易相比,TFX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增加了交易所监管环节,更大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交易所针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定了相关准则,交易所会员不仅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约,还要达到交易所准则的要求,因此,其经营更加规范,提供的交易服务也更加安全。TFX将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和交易所的账户分开管理,要求交易会员将客户资金存入指定的托管银行,这样即使发生交易会员破产的情况,投资者依然可以从托管银行取回自己的资金,可以有效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TFX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实行集中清算模式,由TFX清算所作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在非集中清算的场外交易中,交易双方自行清算,以自身或第三方信用为担保,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相比之下,通过引入清算所作为所有交易的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模式将信用风险转移至清算所,清算所拥有成熟的风控体系,可以将风险爆发的概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因此,TFX的清算模式减少了外汇保证金的交易对手方风险,这与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的改革思路相一致。

除注重市场透明度和安全性外,交易所在经营中还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不仅价差小,在产品设计方面还推出了多种交易指令,包括市价委托、限价委托、触及市价(Market if Touched)委托、二择一(One Cancels the other) 委托和如果完成(if Done) 委托等。在交易时间上也充分考虑外汇保证金作为场外交易产品的特征,实行接近24小时的交易时长。为方便投资者交易,交易所开发了灵活实用的移动交易渠道,在交易应用中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辅助服务,如实时信息和分析工具等。同时,交易所通过成立投资者俱乐部来获知投资者意见,采用研讨会、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进行市场推广,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事务,通过各方面努力保证了日本外汇保证金交易场内化模式的成功。

( 二) 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低利率政策背景下,日本有些投资者偏好于投资外汇保证金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一些外汇经纪商也乐于向客户提供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日本因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产生的各类问题和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日本需要进一步完善纠纷调解和诉讼处理制度,防止由于恶性竞争而导致违规行为的产生。同时,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产生的新问题可以由行业协会首先制定应对办法,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增强市场制度的灵活性和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就日本外汇保证金经纪商的情况来看,如果经纪商开展自营业务,汇率一旦发生异动或者经纪商判断有误,就可能造成经纪商的投资亏损,调查数据显示,16%的经纪商开展了自营业务,84%的经纪商没有开展自营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若经纪商不能跟对手方进行交易,无法平仓,其将不再接受客户的下单,或暂停自营业务,以应对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调查数据显示,在汇率剧烈波动时,56%的经纪商停止接受客户下单,40%的经纪商会提高保证金买卖差价,4%的经纪商则暂停自营业务。另外,为减少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一些经纪商会选择将无力处理的顾客的单子抛给银行等对手方,据调查,日本经纪商选择全部平仓的占73%,选择部分平仓的占27%。对于外汇经纪商来说,由于接单和平仓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期间如果汇率发生波动,经纪商就可能面临较大损失,调查数据显示,日本的经纪商选择逐笔平仓的占71%,选择定期或定额进行平仓的占16%,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平仓的占13%。外汇经纪商根据自身对市场行情的判断进行平仓时,可能会因自身判断有误或者外汇市场发生巨变而产生损失,调查数据显示,日本外汇经纪商选择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平仓的占 20%,选择根据预设程序进行平仓的占80%。此外,如果因为系统出现问题导致经纪商无法进行平仓,这时也会使得经纪商遭受较大损失。因此,日本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外汇经纪商的交易行为,降低外汇经纪商进行高风险交易的比例,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 监管法律的演变

1998年4月,日本修改《外汇和对外贸易法》以后,外汇保证金业务开始在日本逐渐发展。2003年12月2日,日本金融厅制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指导方针和相关准则等;2004年4月1日,日本金融厅又修改了《金融期货销售法》的实施令,日本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对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制进行了修订;2004年12月1日,日本修订了《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先物取引法》) ,修改后的新法律于200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日本开始出现官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2006年6月7日,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后又将《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均要遵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在《证券交易法》(2006)生效以前,外汇保证金业务主要受《金融期货交易法(2004)》约束,2004年《金融期货交易法》的修订对「金融期货交易行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提供外汇保证金业务的经纪商也被认定为金融期货交易机构,其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期货交易法》。针对外汇保证金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金融期货交易法》新增了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广告宣传、推销和销售行为、大股东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并加大了惩罚力度,以加强对外汇经纪商的约束。

总体来看,日本对于外汇保证金业务监管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修订与证券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要求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超出一定数额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利益尽职尽责,确保投资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修改金融商品销售法实施令,规定所有涉及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经纪商都必须严格遵守金融商品交易的规则,遵循销售方针,对客户详尽说明投资风险等重要事项; 第三,修改《金融期货交易法》及其实施规则。

( 二) 监管内容的设定

1、市场准入制度

日本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准入制度采取的是注册制,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经纪商必须依照《金融期货交易法》进行注册。该法律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对金融机构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金融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符合相应业务类别的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目前,在日本可以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有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外汇公司等。

在日本,申请经营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应在5000万日元以上。金融期货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并通过期货从业注册。此外,由于目前日本有数万投资者使用自动交易软体,但系统故障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日本金融厅督促提供这类服务的金融企业也应注册金融厅的「投资助言业务」的资格,并需要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管。在场内交易市场方面,日本对在交易所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会员机构的资质要求是,资本金3亿日元以上、净资产20亿日元以上、资本充足率达200%以上,远远高于对从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机构的资质要求。

2、日常经营活动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由于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金融风险的加剧,原有的高杠杆率之下的外汇保证金业务投资亏损十分严重,从而造成一些外汇经纪商破产%倒闭,为了确保日本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投资的安全,日本金融厅分两次对外汇保证金杠杆率的上限进行了设定。东京金融交易所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固定的杠杆比例,而是设定固定的保证金额度,比如买卖1万单位美元的保证金为1万日元,1万单位英镑的保证金为1.5万日元,1万单位欧元的保证金为1.3万日元等。

在财务方面,2004年《金融期货交易法》的修订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自有资本的要求,规定银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货机构必须上报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20%。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日本金融厅规定从事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的外汇经纪商必须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证金存款,否则不可以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同时,2004年的《金融期货交易法》修订还确定了大股东规制,要求金融期货公司的主要大股东( 原则上应拥有20%以上的投票权) 必须上报持有表决权的比例以及持有投票权的目的等。如果大股东因个人原因不符合主要股东的条件,可以取消该股东行使大股东权利3个月。

3.投资者保护规则

(1) 推销与销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广告宣传、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约、禁止行为( 虚假告知、不招请劝诱禁止等) 、适合性原则、违规交易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根据法律要求,金融期货机构及其职员必须本著对客户诚实、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未经客户同意不可以随意执行交易命令,不可以向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客户推销相关投资业务,未经客户允许不可以通过电话或上门走访的方式推销业务。2013年 8月修订的《金融期货交易业务规则》( 《金融先物取引业务取扱规则》) 中,为防止外汇经纪商做出不利于投资者客户的行为,要求外汇经纪商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外汇保证金业务的交易规则,不仅要向客户说明缴纳的保证金比率等基本情况,还应向客户说明如果投资出现亏损还需追加保证金等,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2) 客户资金管理及其他。日本对于客户的外汇保证金账户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的原则,而且外汇经纪商对个人投资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设有止损规制。自2009 年1月起,日本每月进行统计场外外汇保证金的交易情况,2009 年 9 月日本首次发布外汇保证金交易报告,2010年2月日本开始对客户的保证金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求外汇经纪商严格遵守止损交易等规定,2010 年6月日本开始发布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止损交易月度报告,2010年 9 月日本开始发布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差价报告。对于场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其账户管理也是采取将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和交易所的账户进行分开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投资者的账户资金安全。

另外,在规范外汇保证金行业管理的过程中,日本还纠正了在外汇保证金交易时曾出现的以不利于投资者的价格进行成交的现象。由于外汇市场的波动异常活跃,从投资者发出交易指令到交易成立,汇价往往会发生变化,有部分外汇公司利用此时的汇价变动,故意向投资者提供不利的价格,为公司谋取利益,导致投资者受损。针对这一问题,新规规定承认发出交易指令时的价格和交易成交时的价格变化,但如果汇价对客户有利,则需要向客户提供有利的汇价,让客户能够以有利汇价进行成交。这项规定已经成为外汇经纪商的自主规制,并通过金融期货交易协会执行实施,如有外汇经纪商违反本规则,将被处以最高额度为1亿日元的罚款,而且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 三) 完善监管制度,优化市场环境

从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制度可以看出,外汇保证金市场的法律法规要求主要集中在牌照申请、日常经营和投诉赔偿机制等方面。牌照申请侧重于对外汇经纪商的筛选,日常运营监管的目的是提高市场效率并防范金融风险,投诉和赔偿机制则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制度应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及其重点,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监督与处置。

对于外汇经纪商的日常运营监管,很多国家都侧重于财务要求、报告存档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日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不仅规定财务指标,而且设置有关该指标的多个金额节点,当经纪商的相应资金低于每个临界点时,就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于报告存档要求,可以参照美国与欧盟的制度设计,经纪商除了按时汇报当日交易情况( 包括客户交易、财务和运营状况等) 和提交有关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外,还负有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及时向客户报告所有交易、资产、负债和账户余额等信息,外汇经纪商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也可以公布在监管机构的网站上,或要求外汇经纪商自行公布,以便供公众查询——这也是近年来主要国家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日本虽然规定了禁止强行推销外汇保证金产品等行为,但还是不时有违规销售等事件发生,因此,日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不仅规定必须和禁止包含的内容和行为,还要求经纪商提交相关材料以备检查,日本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也可以乔装客户对经纪商的销售行为进行检查,以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监管制度。

近几年来,日本外汇保证金方面的各类纠纷事件频发,对于客户的投诉和赔偿方面的处理,日本虽然也有纠纷解决机制和官方的投诉受理机构,但在执行方面还有待改进,调解纠纷的效率和裁决方面的公信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 一) 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

我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个人炒汇在国际上兴起,一些境外货币经纪商开始进入中国大陆从事非法的外汇保证金交易。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禁止在大陆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一情况直至2004年以后出现转变。自2004年起,银监会陆续出台相关法规和指引,鼓励商业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业务,2005年我国批准了首家进入中国的外汇经纪商,此后,外汇经纪商开始在中国大陆有所发展。2006-2008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也先后推出了外汇保证金产品,其他一些银行也开始进行积极筹备,准备推出外汇保证金产品。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于多方面的考虑,银监会于2008年6月12日发布了《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了外汇保证金业务。

近几年,在境内虽然监管机构很早就已禁止了民间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但以外汇保证金为主要金融产品的地下外汇市场一直存在。2008年外汇保证金交易第二次被叫停后,大部分大型外汇经纪商保留了其在境内的代表处,采取线上推广%线下培训和讲座等方式发展客户,帮助客户在境外开户投资。调研显示,当前我国境内不同规模的外汇经纪商共约二三百家,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必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甚至产生了专门进行欺诈的非法交易平台。

( 二) 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发展前景

不可否认的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拥有一支庞大的外汇保证金投资者群体,他们既具有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也有丰富的外汇投资经验#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在大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者中,超过80%的人表示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投资者的首次入金量集中在1000—5000美元的小额数目内,其外汇保证金投资额占金融投资的比重以及金融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都比较低,而且,尽管大部分外汇经纪商都提供了最高四五百倍的杠杆,但多数投资者在投资时仍选择100倍左右的杠杆,以上种种现象表明当前我国的外汇保证金投资者还是比较谨慎的。

对于我国境内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很多投资者和外汇经纪商均表示有强烈的兴趣。大部分投资者由于担心境外交易遇到骗子公司、交易滑点或资金挪用等安全问题,认为国内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后,相关的监管制度将会比较齐全完备,资金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外汇经纪商则表示,当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有限,尤其缺乏短平快的投资产品,外汇市场具有其他市场难以媲美的种种优势,对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外汇保证金的投资需求客观存在。而且,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阳光化可以改善该行业目前的无序发展状况,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减少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之间因交易规则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构建和规范外汇保证金市场,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减少外汇经纪商的经营成本。

因此,我国构建外汇保证金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随著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大,不仅个人投资者有投资需求,中小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更加多样化。通过构建国内外汇保证金市场,使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阳光化,不仅可以有效防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税收收入,丰富投资产品。而且,如果我国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必然会引导大量早先流出境外的外汇保证金资金回流国内市场,这对于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外汇存量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 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结合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在市场建设方面,建议借鉴东京金融交易所TFX的经验,采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开展场内外汇保证金交易。考虑到我国现有的金融格局,我国比较适合采取由交易所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实现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场内化,由银行作为交易所会员,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交易。长期以来,大陆合法的外汇中介服务均由银行提供,部分银行还曾经开展过外汇保证金业务,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拥有客户资源,参与热情较高,银行网点也众多,在客户开户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而且,与目前我国境内的外汇经纪商相比,公众对于银行的认可度更高,通过银行开展交易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我国投资者对经纪商及其产品的不信任问题,也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进而有助于外汇保证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外汇保证金是一种具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外汇衍生品,开展这一业务有利于促进银行的中间业务转型。因此,采取中金所与银行合作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模式是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建设的理想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应在产品设计方面尽量接近国际市场、保留其场外交易的优势,在市场规范性与安全性建设上,则应充分发挥交易所交易的优势,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市场监管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重点关注牌照制度、财务要求、投资者保护、客户资金管理、纠纷解决及赔偿机制等几个方面。

综上所述,上市外汇保证金产品,在业内已经是人心所向。设计一个有效的制度是上市外汇保证金产品的前提。把外汇保证金产品纳入场内交易不仅符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海外也有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外汇保证金产品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


外汇在我国是灰色的,国家目前只是没有强力制止散户个人做外汇的行为,但绝对禁止机构从事外汇交易和开展外汇业务,目前在我国的平台美、英、俄、澳都有(没有日本),以前也有日本的,政府直接取消了日本的所有平台(原因未知,当时是限时退出中国市场),对很多平台也严管了,导致很多平台把我国的个人帐户都转到了别的监管机构(比如马尔他,对国人的个人帐户来说等于没有监管),并不再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你想做的事,只有等人民币国际化后,外汇交易才会放开,目前来看为时尚早。


点差这个问题是交易商设置的。中国没有授权的外汇交易券商,我们大陆炒外汇的都是外盘,如果有公司说是大陆的那这个平台你就的注意了。日本是有授权的所以他们的点差是按照银行标准实施的。外汇平台点差对比,石油点差对比


②你还没加佣金,③现在也可以开综合成本一个点的帐户。①总成本零点几的话,国内代理连房租都不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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