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和他說感覺她受不了,怎麼才可以讓他慢慢接受,不再複發實現和平分手


如果想分一定要儘快,不然你肯定抑制不住自己內心的想法而現於行為上,這樣傷害會很大,尤其是對抑鬱症患者。千萬不要道德綁架自己,不要想什麼「有抑鬱症我還和她分手,我是不是渣」什麼的。作為一個經歷過的人,提醒你如果你自己內心不夠強大,對抑鬱症不夠了解,那麼和抑鬱症病人相處久了自己也會患上抑鬱症。我就因為什麼所謂「要有擔當」而陪了兩年半,承擔了過度的負能量而一蹶不振。我倆現在每天都在深度絕望中度過,去看了醫生也無果。很後悔,不能工作,不能學習,甚至不能正常生活。感覺人生都無望了。

本人,11月確認抑鬱症,因為男朋友說我可以把我的壓力分擔給他,他想幫助我,所以在他面前我沒有太去隱藏自己的情緒,有時候確實是有輕生的念頭,覺得太累了,他會勸我,我也會自己拚命地去壓下這個念頭,每天會一起聊天打電話,比較穩定。

11月16日發生了一些不愉快,次日決定暫時分開,他覺得他承受的壓力太大了,他對談戀愛感到恐懼了,我答應了。

那種感覺就好像,我一個人在海里漂著,有時候一個浪打過來把我按進海里,自己又掙扎著浮到水面上來,不斷往複。突然有一個人從你身邊游過去,他想拉你一把,帶著你一起往岸邊游,游著游著他覺得累了,他說他太累了他不行了,於是他放開了你,自己遊走了。但是因為你已經習慣了他拉著你游,他突然放開,連準備的時間都沒有給你就放開了,這時候一個大浪打來,你還沒反應過來就被海水直接按進海里。

有點跑題了,只是看到這個問題有感而發,其實這個階段她真的很需要你,如果可能的話,希望你們能在她情緒正常的時候好好談談,有些問題並不是不可以解決的。如果確實到了要分手的地步,建議在她情緒穩定的時候,並且提前告知她身邊的人,起到一個穩定安撫的作用。

我也對你想分手表示理解,抑鬱症病人就感覺像是一個不穩定的定時炸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突然爆炸一下,他們的情緒不是正常人能夠完全承受的,所以我對我男朋友的離開表示理解,雖然其實我也希望他能夠在這段時間陪著我,不管是對我的恢復還是其他的都有一定的幫助。因為他離開的太突然,我一邊承受著情緒的崩潰還要去應對考試、小組作業展示以及身體上的不適,那幾天可能是我最難熬過的幾天。

現在在進行心理治療,也在吃藥,身邊的人也都很關心我,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希望你的那位女朋友,也希望自己能夠儘快好起來,不要再給身邊的人添麻煩了。


既然你想分了就早點離開她吧。強求在一起也沒有結果。我也有過抑鬱女朋友,卻沒有想過因為抑鬱離開過她。

和抑鬱症朋友談過這個話題。當然我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分手。我和她分手也是她提的。我對她也沒有用過這個方法。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

如果你給了她希望後又放棄她,那她很大可能跌落深淵。

如果是她自己提出來的分手,那可能一個人會好的多。

所以,等她提分手。

一旦分手就別回頭了。這樣對你對她都好。

你們在一起有四種可能

要麼她毀滅

要麼你毀滅

要麼你們一起毀滅

還有一種就是幸福

但是呢,幸福的幾率微乎其微,可以忽略。因為抑鬱的人太敏感。


再補充說明幾點:

  1. 討論各方立場有一個尖銳的矛盾點:有人認為我是心裡一直有別人而不說,而事實上是我才意識到有別人於是馬上和她說了,分歧和爭論出在這兒。
  2. 已經立准了矛盾點,那就要分析為什麼這個分歧點導致了觀點的差別。為什麼會有?拿通行的道德標準來看,「有女朋友而想著其他女生」應該被評判為精神出軌,即使是這一點也可以被批倒批臭。但是,事實上,當我處於戀人身份時並沒有想著其他的人,而是在一個突發的時間節點內意識到了這一點。簡而言之,我無法控制我血液里的苯基乙胺,更沒法控制中樞神經的生物電,我能做的最符合道德規範的事情就是把這些突發性的情況一五一十地反饋給女生B,而不是隱瞞拖延欺騙。事實上我也這麼幹了。
  3. 另外我看到評論有人質疑這樣一個問題:「對女生A的再次溝通時間略早於啟動分手程序的時間」這個問題我可以給出解釋。事實上,這個「略早於」是多久呢?是六天。六天,按照道理時間也不短了。但是,情況略為特殊。第一,在這六天里,我幾乎處於社交媒體的斷聯狀態,每天能夠使用社交媒體的時間不超過十分鐘,這意味著我無法和女生B進行最終的認真的分手程序;第二,我的本意是像之前一樣冷處理關係,,因為我認為這樣對關係的降溫和軟著陸都有益處。但是在一次返校的過程中(7.29),我的一個熟人(和本事件牽涉其他所有人都是朋友關係)規勸我必須把真相和事實反饋給女生B,所以我立刻於之後的第二天(7.30)啟動了分手程序,把事情說清,所以有著截然相反的處理模式差異。
  4. 再從結果看這個事件。我是否給女生B造成了不可逆的惡性影響?可以說,在物質層面,沒有;在精神層面,有。但是我想問一個問題:哪一個單方要求的分手不會造成?其他單方的分手是否有同樣的輿論影響?

小明突然發現自己的真實情況,於是馬上和小紅分手了,小紅很傷心。

試問小明的錯在?如果小明明知這段關係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再保持難以再保持還是堅守自己的所謂「擔當與責任」維護這段關係,那麼之後再次崩潰的後果是不是會惡劣更多?承重牆倒了的房子不是加梁就能挽救的,想要不傷到人必須果斷拆房子。一件牽涉到兩個人的事情,只站在一個所謂「受害人」的立場評判會不會有偏差?難道只有一個「受害人」?簡而言之,出了問題要分手的傷害是雙方的,但是看評價的狀況,是不是會哭的小孩有糖吃?會鬧的家屬能賠錢?在講道理的好欺負被千夫所指,宣洩情緒的人緣好發動聖戰?我看到我一直在講道理講現實情況講合理性,反對者在講什麼?我無意指摘人,但是我想我必須提出了這種可能,而且是合理的可能。

5.關於評論的情緒宣洩問題。不管是辯解也好洗白也好狡辯也罷,我說的對,你就要聽。事關重大,個人形象這個東西非一日之事,有什麼看法有什麼批判有什麼是在不吐不快的想法,說出來。有理有據我沒法反駁的,我必然會承認;但是一味只表達個人看法不講道理不講實際情況,看似維護正義實則宣洩情緒,給自己在道德的角度找優越感,給自己在圈子裡賺話語權資本的,我看都不看。一句話,你說得對,我就要聽;我說的對,你也要聽。

最後,再次為麻煩到的所有人致歉

再次向被我傷害到的人致歉。


我真的這麼幹了,但不是因為抑鬱症,而是因為其他原因。

但是事後發現真正值得困擾人的不是自己對自己的道德綁架而是熟人群體里對自己的輿論壓力。

基本事實經過是這樣的:

2020年2月:我追求女生A不得而情緒低落,而女生B因追求不到一個男生也情緒低落。於是在社交媒體上偶爾的相識迅速拉近我們的距離,在2020年3月確定關係。

2020年7月初:因為學習壓力被家長要求冷處理關係,與此同時女生B確診抑鬱症,但兩件事沒有因果聯繫(原因是她的確診時間略早於冷處理的時間)

2020年7月底:在暑假的冷處理過程中我重新、好好地思考了我們的關係,發現2月是促使我和她確定關係的更多是一種失落感和對關心的渴求感,在暑假的反思中我發現我仍然是喜歡女生A,於是於7月30日和女生B講明原委,致上歉意,進行分手程序。與此同時,熟人圈子裡對我的評價驟然變成了「渣男」「不負責任」。

首先講清,我自己認識到我和她的感情並非純正的愛情的時間是7月20日左右,在此之前我沒有任何對其他女生的想法,更不可能是「蓄意的玩弄他人感情」「明明有女朋友還想著別人」,也就是說在之前的接近半年內我只喜歡女生B並且未曾出軌、變心。「我認識到我自己還是喜歡女生A」是在7月中下旬的社交媒體斷聯期的思辨結果,而不是一直在我心裡的客觀認識。

其次,就是關於我的分手對女生B抑鬱症的影響問題。我不否認我的分手行為對她的抑鬱症有著惡劣的影響,但是請允許我引用獨立宣言中的一句話: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可以看到,在乾隆年間,人類就已經開誠布公地說出:人人都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權利。

讓我們再來看看,渣男的定義是什麼:

渣男是一個流行詞語,是指不負責任用完就丟的男人。

那麼對照定義,我們來檢視一下我是否符合這個定義。

  • 不負責任。事實上,在負責與不負責之間,我選擇了負責。在之前我就說到:「我不否認我的分手行為對她的抑鬱症有著惡劣的影響」,這是認識上負責;我在和她分手時弄清事實講清原因講清原委,並且反覆道歉,而不是隨便捏造一個理由或者進行毫無理由的分手,這是行動上的負責。

但還有人會說:「你你你分手會加重她病情你應該有擔當對她負責!」

好的,我理解說這種話的人的立場,但我不同意這個結論。第一,我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加重她的病情,「加重病情」是附屬結果,是「lower reality」;而我分手的直接目的是在我弄清了我之前一直沒有弄清的真實心理狀態即「我自己還是喜歡女生A」的前置條件下為了我們兩個人之後各自更好的發展,是為了一別兩寬各自安好,是「higher purpose」,簡而言之,傷害非我本意,是想說清事實。第二,法律保障了我戀愛自由的權利。假設我和一個正常的女生因為同樣的原因分手,而她也同樣很傷心,那麼指摘是否會像現在一樣激烈?如果是,那麼天下沒有人再敢談戀愛,因為「戀愛自由」的精神和社會氛圍蕩然無存;如果不是,那麼我更要問:同樣性質的負面影響,為什麼因為「抑鬱症」就變成了我的嚴重過失?說到底,抑鬱症到底是某些人眼裡值得同情的因素還是某些人抨擊別人的一桿槍?我認為值得商榷。

某則以為,在一段長期的忠誠感情關係之後發現感情潛伏著的基礎性的問題之後,馬上告知對方事實進行分手程序,不為不負責。

  • 用完就丟。這個理由放在我身上,我以為有事實上的錯誤。最直接的一點,我沒有蓄謀的「玩弄感情」。事實上,真正提出確定關係的是女生B而不是我,簡而言之,是我答應了她的追求。並且,在之後的相處階段我以為我並沒有犯任何原則上的錯誤,直到2020年七月中下旬我重新思考過關係和真實心理狀況之後,才提出分手。並且在發現自己的真實想法後,我更沒有故意不和她講清,向她隱瞞我的真實情況而求保持關係繼續享有戀人的權利。可以說,當處於戀人這個角色時,我保持了戀人應有的忠貞;在發現不可逆的情感裂痕時,我及時選擇切斷關係,而不是搞出軌,搞拖延,搞關係欺騙。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不符合渣男的定義。

但是我有沒有錯?我說我有錯。錯在哪裡?錯在我的幼稚

我沒有在她一開始希望和我確定關係時就敏銳地察覺到我的真實心理想法,而是沉浸在虛假的戀愛美好中。這是我犯的錯,而這個錯誤導致了半年以後的種種事件。

在此真誠地道歉。

但最後,我還是要引用王荊公的《答司馬諫議書》中的一句話,送給某些人:

辟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諫。


抑鬱症還要逼她分手不然你就是罪魁禍首。有些擔當吧,照顧她,讓她好起來再說這些吧。

減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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