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的時候申請了公積金,但原房主要求一定時間內公積金不到賬就要先行付給他,所以寫了欠條,現在約定時間到了,但公積金一個月纔到賬,無力償還怎麼辦?是否可以約定利息?多少合適?


1.如果是不按時還錢,可以整理證據到法院提出上訴,以免超出訴訟時效.

2.或者是通過第三方催收平臺幫助催收,既能接受時間操作還方便。

3.多試幾種方法,直到要回錢為止。


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雙方按照簽訂的購房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房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對於付款期限的延長、付款方式的調整,屬於對原合同條款的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如上所述,現買受人不能如約付款,出賣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亦可以選擇變更原合同內容,重新約定履行期限達到最終目的,現單獨出具欠條,不清楚上面是否涉及付款期限,需要結合欠條及合同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將其與購房合同聯繫在一起,可以視為這個所謂的「欠條」實際上以原合同的附件的形式對房款的支付做出了調整,那麼如果到期仍不能履行,同樣屬於違約,具體後果如未明確約定,守約方至少可以依照銀行同期利率主張遲延履行階段的資金佔用費。


還是在於溝通。嚴格來講,買賣雙方只要簽訂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執行。但我們是講人情的社會。

1.假如原房主急需用錢辦急事,那麼無論如何都得想辦法先解決一部分;

2.讓原房主瞭解公積金貸款過程以及到賬日期,並協商晚到賬期間補償事宜;

3.起訴也需要時間和精力,相信真心買賣的話,誠意溝通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應當友好協商的處理,如果對方拒不支付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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