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臺北20日電)大同經營權之爭,經濟部8月間準許市場派股東召集股臨會,市場派訂於21日召開;大同公司不服一審駁回聲請停止執行,提起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於6月30日股東常會會議中任主席,指示所屬人員於會議中逕行扣除「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東,總計28戶共12億4746萬多股(約佔大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32%),並表示辦理股東會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給這些股東。

遭扣除表決權的股東、市場派林宏信等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

經濟部審酌大同公司扣除表決權的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前認定林郭文艷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刑事告發,並對大同公司予以行政糾正、命其不得自辦股務等情,認為林郭文艷逕行扣除表決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無法期待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與股東會主席能遵法召集,因此8月間以原處分準許林宏信申請。

林宏信訂於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大同公司不服原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5日認定,大同公司未說明原處分有何情況緊急非得跳過行政院的訴願程序,要由行政法院即時處理,且原處分執行,沒有難以回復的損害及急迫性,此件不符聲請停止執行要件,裁定駁回聲請。

大同公司不服北高行裁定,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院今天認定,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的效力僅是準許林宏信召集臨時股東會,承認其具召集人的地位,相關股東會召開程序、決議方式,均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為之,處分本身不致發生何等損害,原審也已闡述此具中性價值,大同公司於原審主張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屬於臆測。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關於現行董事例如林郭文艷等受有資格地位變動的危險部分,這應為董事個人與大同公司間契約職務是否受有影響,不等於大同公司本身受有損害;就算大同公司主張會受損害,可透過訴請民事法院撤銷決議或提起確認決議效力的訴訟,並不是不能回復原狀。(編輯:戴光育)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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