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0日电)大同经营权之争,经济部8月间准许市场派股东召集股临会,市场派订于21日召开;大同公司不服一审驳回声请停止执行,提起抗告,二审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驳回抗告,全案确定。

全案缘于大同公司董事长林郭文艳于6月30日股东常会会议中任主席,指示所属人员于会议中迳行扣除「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总计28户共12亿4746万多股(约占大同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32%),并表示办理股东会报到时,不发给表决票及选举票给这些股东。

遭扣除表决权的股东、市场派林宏信等人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向经济部送件申请召集股东临时会,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

经济部审酌大同公司扣除表决权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认定林郭文艳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提出刑事告发,并对大同公司予以行政纠正、命其不得自办股务等情,认为林郭文艳迳行扣除表决权,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并维护全体股东权益,无法期待其担任董事会召集权人与股东会主席能遵法召集,因此8月间以原处分准许林宏信申请。

林宏信订于10月21日召开股东临时会;大同公司不服原处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

北高行5日认定,大同公司未说明原处分有何情况紧急非得跳过行政院的诉愿程序,要由行政法院即时处理,且原处分执行,没有难以回复的损害及急迫性,此件不符声请停止执行要件,裁定驳回声请。

大同公司不服北高行裁定,提起抗告,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最高行政院今天认定,抗告无理由,驳回抗告,全案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处分的效力仅是准许林宏信召集临时股东会,承认其具召集人的地位,相关股东会召开程序、决议方式,均应依公司法及相关法令为之,处分本身不致发生何等损害,原审也已阐述此具中性价值,大同公司于原审主张将发生难以回复的损害,属于臆测。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关于现行董事例如林郭文艳等受有资格地位变动的危险部分,这应为董事个人与大同公司间契约职务是否受有影响,不等于大同公司本身受有损害;就算大同公司主张会受损害,可透过诉请民事法院撤销决议或提起确认决议效力的诉讼,并不是不能回复原状。(编辑:戴光育)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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