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除了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都會移交專業部門。


派出所本身可以管轄部分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移交刑偵,經偵等部門辦理。如有疑問,可以私信交流。


派出所也可以辦理刑事案件,具體管轄的如果歸其他刑偵等部門管理的案件會移交處理。


報案後,通常由受理機關管轄。例外情形太多,如果需要,可以把詳情講一下。


有的地方,派出所接刑事案件,但要看是什麼類型的刑事案件,有些地方直接就是刑偵隊接刑事案件,除了販毒這類的是禁毒大隊接,經濟類的犯罪是經偵大隊接,組織賣淫、開設賭場這類的是治安大隊接以外,大部份刑事案件都是刑偵大隊接


調查完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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