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說的沒道理。

2、社會不會賠償受害者,只會懲罰犯罪者。

3、善於思考是好事,腦子不靈便多想想挺好的。


把自己的錯推給社會,不過是自我安慰和狡辯方法而已,那麼多人窮還是去打工,怎麼自己沒錢去搶錢還有理了?如果光棍強姦了搶劫犯的老婆可以跟搶劫犯說不要怪我,都是社會的錯嗎?扯淡啊!


強盜邏輯。

社會讓你搶劫了?以我們現在的社會來看,一個人踏踏實實工作,絕對餓不死的,如果能力在線,過上富裕生活不是問題。搶劫不過是不勞而獲,沒有掙錢的能力卻又不願意努力不願意學習,社會可不背這個鍋。

既然不是社會的問題,社會也肯定不會賠償的。社會(政府)的錢也是納稅人的,納稅人憑什麼為這樣一個不勞而獲的罪犯承擔責任?

的確社會的某些陰暗面會造成部分人仇恨甚至報復社會,但這絕不是你傷害無辜人的理由,而「搶劫」更是不在其中,社會給你生存的條件了,你自己懶惰而已。


搶劫錢財=受害人損失

一般都會以為,誰搶劫就找誰去賠。

現在,劫匪提出,這事不怪他,要怪就怪社會。

且不論這社會是誰,指的是哪些人和組織,受害人能不能找到。

上述的等式就變成了:搶劫錢財=社會擔責=受害人損失,這樣一來,多了一個可以追責的對象。

這好比是兩個自然人的債務,多了一個第三人的擔保。

要從根上講,人類社會的孩子從出生,自動獲得社會地位,社會對其採取的是事後監管,不做事前審查。社會為這個孩子提供普適性的生活條件和設施,孩子通過自身的活動為社會出力(這裡不一定就貢獻,也可能是破壞)。所以,要說能不能怪,那還是有一定緣由的。畢竟社會監管不力,才會出現搶劫這事。

然後,再說說這社會的事,社會是啥,是人的關係組合,是人的各種妥協締約的集合體。一般理解,是人放棄優先自我解決的選擇,讓社會,這個第三方來處理矛盾衝突。我想,這也是人類自我進化出的一般處世規則。但,這都不是絕對的。叢林法則依舊是人類自身的天賦。

然後繞回來說,這個受害人。他既可以尋求社會的幫助,也可以自我追償。但反過來,你怪社會,我覺得就毫無道理了。因為,社會本來就是一種合約,遵守和違約都是非常正常的現象。

你要是鑽進讓社會來賠償,而不是去追比較明確額劫匪。或許,最終的結果還是損失一切。


無論在任何情形,都通行一個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基於他的不當行為而獲利。

這個原則里有一個價值判斷的描述「不當行為」。題主問題中所指的「搶劫犯」、「搶錢」、「受害人」的描述,如果不存在其他特殊含義,應當指的是一種不當行為。

1.沒有任何道理。

2.社會「賠償」受害人的方法之一就是司法救濟,以司法方式去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同時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去懲治加害人。而該行為導致司法活動成本的增加,將由全社會的納稅人承擔。

3.所以較真地考慮,實質上受害人是全體守法的社會成員——被搶錢的直接受害人和其他守法的納稅人。因此從根本上考慮,搶錢行為侵犯不僅僅是個體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社會運行有效的公共秩序,這是它被價值評價為「不當行為」的根本原因。

社會固然有不公,但並不能以此抗辯來洗白搶錢行為的違法性。而搶錢行為在根本上,也只是加劇了社會不公不法的現象,尤其是對受害人來說。


一花一世界,一樹一菩提。

看經歷怎樣的人生,就會對社會有怎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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