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遊戲、動漫、小說、明星、漫畫、電影等中的人物來進行創作,出音樂跟本跟遊戲等,為什麼能光明正大地賣出去,這不是原創吧?不是要得到原創的授權嗎?那創作的同人作品,是自己的作品,有版權嗎?希望能得到解答,感謝。


1.同人製品其實不能定義成商品,因為很多商品的特點都沒有。大部分同人製品是虧本經營,就算收費也賺不回成本錢。

2.同人方面的關於侵權的法律依據是親告罪,全看版權方個人意願是否起訴,不起訴就是不違法。

3.僅僅在同人展發布同人本因為印量小、流通度低的特點因此版權方習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近年來出現的同人限制主要還是針對後續的網路通販。

4.二次創作的同人作品灰色屬性使得弊端越來越明顯,因此大部分有穩定受眾的人氣同人團體都會選擇原創同人。

5.原創同人的版權全部在作者手上,這樣不僅沒有法律的擔憂,後續進行商業化也比較簡單。


謝邀。

版權產業的性質,決定了在版權商業化的過程中,版權持有者擁有最終解釋權和獲益權。在實際操作中,凡版權持有者不追溯的行為,就不算違法。但一旦版權方問責,則性質就不同了。

而追究責任也有相當的現實考量。因為打官司也有成本,這個成本大致為:版權方投入人力 X 時間 X 機會成本係數+訴訟費用。很多時候前三者成本比訴訟高得多,而同人賠付能力有限不說,本身生意也不大。用戰斧導彈炸兔子窩畢竟不是常規行為。所以一般同人不是很大規模的話,版權方就睜隻眼閉隻眼了。

至於同人為什麼能收費,應該糾正一下,是好的同人才有機會收費。這是個典型的供需關係:越是大的、好的IP,需求量就越大,版權方反而越無法壟斷這種需求下催生的創作行為,甚至某種程度上依賴這些創作行為作為維繫IP生態的重要支柱,那麼不太威脅到主要營收的行徑也就不會過問。但這個度是由版權方而不是同人創作方界定的。包括什麼「作品免費用戶贊助社團」的說辭其實也沒什麼用,真要收拾你,社團和作品「贈送」之間的關係人和資金往來一查就坐實,搞這種自作聰明的把戲沒任何意義。

當然,實際上同人還是存在各種風險的。比較規矩的同人相對比較安全,但你無法保證版權方是否有腦子發熱的情況(比如版權方法務部這個月可能需要衝一下業績)。但總的來說,冤枉的同人不少,冤枉了還搞死搞殘的不多。有些「同人」因為嗅到錢味搞起灰色產業或者擦邊球被人摁死,那是一點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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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理清一下概念,也方便對相關領域不了解的讀者知道我們在談論什麼。

「同人作品」和「衍生作品」「再創作作品」「二次創作作品」(不同場合下習慣叫法不同,具體含義很有所差別,但都有「根據原作改編的作品」這一含義,以下為少打幾個字統稱「衍生作品」)完全不同維度的概念。

1. 同人是怎麼回事

「同人」一詞指「具有相同興趣、志向的人」,中日有同樣的用法(現在漢語社區不怎麼用了),原本在文學領域使用得比較多,比如魯迅先生等創辦的《新青年》就是一部同人刊物。日本漫畫、動畫愛好者們自然也就是一個同人群體,他們舉辦的一些聚會、展會也能稱之為「同人聚會」「同人展」。

隨著日本漫畫、動畫同人活動的發展和向周邊輻射影響力,現在通常情況下說的「同人」都是指漫畫、動畫、遊戲方面的同人了。

顧名思義,「同人作品」就是這些同好者們自己創作的作品,這些作品通常會拿出來和其他同好們交流,自然也誕生了專門的展會,即「同人展」。

正因為「同人作品」這種「用於交流」的原始屬性,所以其創作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對現存作品的改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方式。因為「改編」是抒發創作者對作品感受的最直接方式——這個故事不好,我就創作我認為好的故事;這個角色讓我興奮,我就創作和她進行性愛的故事。同人作品中色情內容佔據了重要位置就是因為如此。

當然,也有完全自主創作的同人作品,比如《東方》系列、《月姬》、《秋蟬鳴泣之時》享負盛名。

也由於同人作品這種屬性,所以它並不是用來賺錢的。在「同仁即賣會」之類的展會上面,作者通常都只會大致按印刷成本價銷售他們的作品,讓他們參與這樣的活動不會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但不考慮是不是能盈利。

儘管隨著各種同人展會的商業化越來越厲害,希望通過這些平台賺一筆的創作者也越來越多,很多知名的同人團隊也是商業化運作了,但實際大部分的參加者都是不賺錢甚至是虧本的。

2. 衍生作品是怎麼回事

通過對已有作品複製、改編、翻譯等等方式創作的新作品,就是衍生作品(日本《著作権法》稱「二次的著作物」)。

所以單從法律條文出發,在未取得原作者 / 原作品著作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創作衍生作品是違法的,原作者 / 原作品著作權利人這些原作方能要求衍生作品創作者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但因為告發、起訴權力在原作方手上,所以只要原作方不管,那麼第三方(比如警方、法院等)不能因為衍生作品的作者侵權了就處罰他們。同時那些積极參与同人創作的人往往就是作品最狂熱的支持者。

所以大部分的原作方從實際損失、告發成本、同人作品帶來的知名度提升、知名度提升帶來的實際收益、支持者的情感等考慮,會默許同人創作的存在。而從同人社團發展起來的公司(如 Type-Moon )或者策劃階段就決定依靠同人創作擴大影響的項目(如《艦隊收藏》),都會有條件開放衍生作品創作的權利,鼓勵大家來自己創作衍生作品並分享出來。

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 Cy 的《馬娘》鼓勵同人創作卻禁止色情方面的改編了——普通的同人作品對他們是有利的,而色情創作則會得罪馬主。

而像迪斯尼這種基本盤在大眾群體、不依賴狂熱愛好者的企業,因為要在全球通過衍生商品賺取收益,對未經許可的衍生作品都是大力打擊的,對同人作品也是沒有網開一面的理由。

總括來說,原作者對同人作品的寬容往往是因為他們對「創作」本身的熱情,以赤松健為代表的創作者們甚至會公開表明歡迎讀者用自己的作品來進行再創作。對於企業、商業團體這樣的著作權利人,則更多是在生意的角度來考慮這些事情,衍生所品對自己是有利的,那麼就許可甚至大力支持;當衍生作品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時候,就堅決禁止乃至大力打擊。

3. 同人作品的市場流通

「同人作品」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是在小圈子裡面交流的,小到同好之間的相互分享,大到在 Comic Market 這樣的展會上面銷售。但不論是哪一種,實際上交易量都是很小的,交易的範圍也很有限,更別說會對原作者或者著作權利人產生利益上的損害了。

但是在市場流通則是另一回事。

脫離了「展會」這種局限的環境、大批量製作、長時間銷售,這種狀態下的「同人作品」就必須要考慮「利潤」了——畢竟量產和鋪貨所花費的人力物力都遠超單單在同人展會上面銷售,如果不賺錢幹這種事情完全沒有意義,想要和更多人分享的話免費放到網上就好了。

一旦這些衍生作品的「交流」屬性消失,事情的性質就變成了「利用原作品來賺錢」,而且還沒有付錢給原作方,原作方就容不下這些作品了——他們只需要對自己有益的支持者,而不需要依附著自己賺錢的吸血蟲,更不需要模仿自己的競爭者。

所以原作方對於那些出「競品」的衍生作品創作者是堅決打擊的。比如此前有個自稱同人社團的團體推出了《 SSSS.GRIDMAN 》的抱枕,還未上架就被《 SSSS.GRIDMAN 》的著作權人圓谷公司要求撤掉了——圓谷自己也要出抱枕。

當然具體如何把握不同公司都不一樣。比如東映就對《假面騎士》系列的玩具卡得很嚴,大力打擊各種銷售「魔改假面騎士玩具」的行為(比如讓一個普通的「假面騎士」角色玩具通過添加自製或者其他角色玩具的部件變得很華麗)。但 Bandai 則默許類似的「高達魔改」(但從來沒有公開宣稱過允許)。可同樣是 Bandai 集團,SUNRISE 不允許第三方未經許可改造《 Love Live 》之類的角色手辦後銷售。

4. 衍生作品有著作權嗎

有。因為衍生作品也是作品,自然是擁有著作權的。

但不論是中國還是日本的著作權法,都明確了只有在衍生作品不侵害原作品著作權的前提下,才保護衍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衍生作品本來就是侵權的(典型如未經原作方許可就進行改編的),那麼法律不保護衍生作品的著作權。

同時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原作品的作者對於衍生作品享有與衍生作品作者一樣的權利,所以衍生作品的作者要行使著作權,還是要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


知識產權法在學,以我淺薄的知識來回答一下。

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的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的人物,情節的基礎上進行改編,當改編的程度達到一定的獨創性標準的時候,它可以稱之為一部作品,這個時候它是享有著作權的。但實際上它在創作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用到了原作的一些獨創性的表達(比如一段或一章的具體故事情節設計等等),這個時候同人作品的著作權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享有著作權不代表可以行使著作權。因為當它行使其著作權的時候,毫無疑問會侵犯到原作品的改編權。如果同人作品僅用於個人或者小範圍的欣賞,這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並不會構成。但當它放到網上進行連載,向公眾進行傳播的時候,其實已經構成對原作品的侵權(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所以大部分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同人作品實際上是不能行使其著作權的。

也有一部分同人作品,只是借用原作品的部分人物的設定,某些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未將情節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這個時候它大部分的作品表達,如作品類型,時代背景,故事內容結構等等都與原作存在大量區別,並未引用原作品的獨創性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不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但收費的同人作品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侵權有一個經典的案例,那就是「金庸訴江南案」,本案一審審理後認為,江南作品《此間的少年》情節內容不同未侵犯著作權,但以盈利為目的進行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法院認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信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但該案中,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藉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因此,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綜上可以發現,在網路上向公眾傳播的收費同人作品構成侵權的概率相當之高,同人作品的創作存在非常大的風險,但架不住受眾多,打響名氣也快。


你說的是二次同人,不是同人這個詞本身的含義……

原創同人的情況下,版權歸作者所有,自然可以隨意使用。

二次同人的情況下,原作者大多不會追究,而且愛好者也願意給錢,所以同人作者會收取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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