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臺北市28歲高姓女子不滿21歲許姓女子遭蘇姓女子罵「下海」、「做酒店」,聯手葉姓、方姓、胡姓男子等人押走蘇女凌虐,除了持球棒、手腳毆打之外,甚至還使用狗繩囚禁近1日、領走提款卡內現金、逼迫她簽4萬元本票。士林地院日前審結,高女、葉男等5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分別判處10月至1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高女不滿蘇女嗆許女「下海」、「做酒店」、「婊子」等話語,2018年3月22日晚間與許女一同前往火鍋店找蘇女談判遭拒,因此夥同葉男等人於門口埋伏,帶走下班的蘇女和其同事沈女回高女租屋處。


當時高女率先甩蘇女巴掌,方男持球棒及徒手毆打蘇女背部,其他人以登山杖、徒手毆打蘇女,甚至還使用塑膠袋套頭、狗繩綑綁手部等方式凌虐,最後更拿走蘇女提款卡盜領現金。


此外,蘇女和沈女被威脅「若報警就活埋」,對方還脅迫「1個字1萬」索討4萬元,蘇女簽本票才被釋放,第一時間立刻前往警局報案。事後,高女等人否認犯行,辯稱僅要求道歉,沒想到演變成打人、逼簽本票。


法院不採信眾人說詞,認定高女夥同友人前往蘇女上班地點,押走蘇女及沈女,囚禁近1天期間還動手打人、索取財物,只有許女沒有動手,因此依恐嚇取財罪分別判處方男1年6月徒刑、胡男1年2月徒刑、高女及葉男1年徒刑、許女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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