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對方把毒品藏在其他物品裡面,並不告訴你這裡面是毒品。你做了正常人會做的力所能及的檢查,認為其中沒問題,並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他實施了運輸。請問這人有罪嗎?

最好能給出相關法律條文的依據,謝謝!


簡要答案是:無罪。

參考法條:

刑法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347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綜上,運輸毒品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主觀故意;題目中行為人並不存在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運輸毒品需要有個前提,需要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個是毒品,仍然運輸的,才會構罪,如果都沒有告訴你有毒品,你雖然有運輸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


這個不能簡單的下結論,我記得老師講課的時候說過一些案例,最後構成犯罪了。

大概是幫人捎東西回國,不知道裡面有毒品,對方也付了一些錢,算是辛苦費,貌似是帶東西回來沒有走報稅通道,東西被查出後,當事人稱自己不知道有毒品,以為是普通的物件。

法院最後認定,此人不是第一次坐飛機,推定應當知道需要走報稅通道,然而並沒有走,所以最後還是認定構成犯罪了。學的時間太長了,記得不清楚了,以上。

【謝葯,前面答案很清楚啦,但是我怕對於不接觸法律的人,內容過於專業化,就說的囉嗦一些】刑法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你做了正常人會做的力所能及的檢查」這句話,把主觀意圖排除了。就是說,對於毒品的事實,行為人既不是明知有毒品並攜帶運輸,同時也進行了檢查所以也不是放任的態度。並且,盡了正常人力所能及的檢查,說明既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沒有過於自信沒有認真檢查的過失。行為人沒有主觀上的犯罪意圖。沒有主觀的犯罪意圖,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僅憑此二條就能得出結論,無罪咯~
第一次回答法律類問題。說的不對的話,大家不要笑。首先說結論,無罪。之前聽刑法課的時候老師提到過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其中第一階層,行為構成的第二點就是『行為故意」』。根據題主的描述,對毒品的存在不知情,因此不存在故意運輸毒品的行為故意。以上。
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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