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果警方已經受理立案了,刑事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是不以報警人的意志撤案的。


描述的不清楚,派出所可以管轄詐騙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管轄行政案件(每個地方可能會有不同,只說一般情況)

一、刑事案件立案

1.立案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認為有犯罪事實;

②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③屬於本單位管轄。

2.刑事案件撤案:

經過偵查,發現所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④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⑦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可以看到,一旦刑事立案,撤案就跟報案人沒什麼關係了

二、治安案件受案

1.治安案件結案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1)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2)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4)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5)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2.治安案件終止調查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製作《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

(1)沒有違法事實的;

(2)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3)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所以唯一跟報案人有關的就是「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那麼來看調解的條件

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1)親友、鄰裏、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所以詐騙並不在可調解的範圍

所以,詐騙案件一旦立(受)案,結案就跟報案人沒什麼關係了,這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也防止受害人受二次傷害

不過如果受害人達成諒解,在量刑(處罰)上會有考慮


3月的最後一天即將結束!這兩個月遭遇了兩個重大事件,一是買口罩被人詐騙了110萬,那個人叫李平,西安人;二是樓下401的渣男故意找事的租戶,這個人叫徐永光,其它不詳。第一件事是因為太信任王浩這個朋友,以為他做事謹慎靠譜,從未出過差錯,所以都沒考慮後果直接就把錢打過去了,事後我反省了一下自己,太容易輕信別人一直是自己的短板,說的直白點就是缺心眼,可能是多年來一直運氣好,沒有碰到過居心不良的人,所以這次真的是好好讓人上了一課。第二件事,說起來是因為那個渣男老在樓道抽煙,每次抽煙我家客廳全是煙味,所以就貼了一個『』禁止吸煙 注意公德『』的A4紙貼在樓道窗邊,他以為我是針對他的,就在2020春節之前半夜來踢我家門,原諒我們被嚇到了沒敢開門,直到春節後第二次踹門,態度及其惡劣,然後我選擇報警……不想繼續回憶,想起來渾身發抖……就在昨天夜裡,因為502的在家跳繩,我們遭遇了最為嚴重的報復。半夜故意拿球來撞牆,今天早上故意拿球來撞牆,下午下班回來又故意來撞!無奈之下,又找了4樓的房東,他承認他專門買了一個很大的球來整事……現在想來,哪件事最可怕?其實都已經嚴重影響了我,這兩個月來,我一直想著能忍則忍,能不找事就不找事,能不給人添麻煩就不添麻煩,可是遇到了一個毫無人性的渣渣我能怎麼辦!或許搬家是我想到的最好方式!……不知不覺,4月1日,愚人節,我多麼希望我遭遇的人和事都是一個玩笑,我多麼希望「人之初 性本善」,多麼希望一覺醒來依舊讓人願意相信美好!


撤案的前提是立案,詐騙案件不是那麼好立案的。先確定一下是否立案。另外,確已涉嫌詐騙的話,也是公訴案件,不取決於當事人意思。如有疑問可以私信交流。


應該是可以的。


已經立案是不可以的,詐騙案屬行政甚至刑事案件,不是民事責任案件。


出了《立案決定書》的話是不能撤銷的


你先看立沒立案吧,立案了之後就不是你說撤就能撤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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