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主觀直接故意,在取得財物前就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準備歸還。如果借款到手後,不想還款了,我覺得你這是債務糾紛,不屬於刑事立案範圍,更談不上詐騙罪了。

實踐中詐騙罪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不希望社會中借款行為演變成為不誠信的行為,我們還是應當誠信為本。古人云,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希望誠信是你我他共同維護的社會良好風氣。如果真的不還借款,民事判決後,還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會被列為失信人員,現在國家對於老賴人員打擊也是非常很的,對以後買房、買車,坐飛機、高鐵,甚至將來孩子上學都可能受其影響哦。


當然不是。在取得財產之後,以詐騙手段試圖免除自己的債務,同樣也可以構成詐騙罪。

很簡單的例子,借錢之後有借條,債務人如果以盜竊方式把借條偷回來,是盜竊罪;以搶劫方式搶回借條,是搶劫罪;以詐騙方式騙回借條,自然就是詐騙罪了。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1、非法佔有為目的屬於主觀方面,法律實務中主要看是否有佔有行為,比如人跑了沒音了,造假或欺瞞等手段方式掩飾所得。2、詐騙的構成需要基於非法佔有故意,通過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讓被害人基於該方法行程錯誤認識並處分財產,最終喪失財產佔有,按構成要件來說不必須是在發生處分財產之前。主要看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被害人喪失財產是否有因果關係。3、案情交代不清只能初步分析,如果確實是案件,建議委託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在網上簡單詢問,以免誤事

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必須發生在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前。

構成詐騙罪一共有如下五個客觀構成要件:1、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式實施欺詐行為;2、被害人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3、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4、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財物;5、被害人遭受損失。

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環環相扣,所以詐騙行為必須發生在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前。

有觀點認為,在取得財產之後,以詐騙手段試圖免除自己的債務,同樣也可以構成詐騙罪,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因為如若行為人以欺詐的方式免除自己的債務的話,其實被害人是可以通過民事上的撤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不便於把這種行為認為是犯罪的。

此外,更為重要的一點在於詐騙罪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必須是在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之時,而不能在之後,故在取得財產之後(即題主所說的「在借款到手後還款前」),才產生「以非法佔有」的目的的,是不能認定構成詐騙罪的。


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其他一切借錢的目的都是藉口,是假的。自己就是想把這些錢毫無對價(後者嚴重的不對等)的佔為己有。


詐騙我覺得主要要判斷是非被害人被欺騙導致意思表示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給行為人或第三人,欺騙行為當然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被害人錯誤意識處分財產的行為由欺騙引起的,要不然沒有欺詐,受害人自己意思表示錯誤處分財物給行為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目的只成立侵佔罪


詐騙,是指以欺瞞手段使對方處分財務,比如偽造欠條企圖抵消相互債務,種種。。。主要是處分手段不僅僅於交付,還可能是免除,抵消。等
不一定。通常情況是先有詐騙的實行行為然後被害人受騙;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害人先已經產生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個情況,維持或者強化了被害人的錯誤認識,也是詐騙的實行行為

請問樓主,甲乙丙三人合約開店,三人談恰合同內容併到最後簽署環節乙、丙以各種理由並沒有簽署合同,三人繼續合作,但之間並沒有合同維持,店成功開業一個月後虧損較為嚴重,這時乙找到了新的合夥人購買甲,丙手中的股份,利用言語的矇騙成功以股份價值一半的價格拿下甲、丙手中的股份,中間也沒有完整合同,請問乙是否觸犯我國法律?甲、丙兩人是否還有任何機會可以申訴補償自己的損失?

在線等,第一次發知乎,表達也不是很明確,希望大家諒解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