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股權設計合理,明確運營團隊控制公司,投資人能拿到合理收益,同股不同權是不會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的,但是一定設計時一定要明確好,協商好,以免後期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我猜想這個問題是想問「投票權和分紅權不一致對公司影響大嗎?」

就分紅權而言,可以理解為是股權的「經濟權利」的一種(另一種經濟權利是股權的增值權)。在目前的各種體系下,股權的經濟權利,包括分紅權和增值權,都是一致的。即每一股股權對應的分紅權和增值權都相等,在規則上並不存在「不一致」。現實中有些股東會在分紅操作中放棄分紅權利,或者將分紅以捐獻的形式再返回公司。但這樣的做法並不是分紅權不對等,可以理解為有分紅權的人放棄了權利。這種情形最常見於創始大股東為了讓身為職業經理人的小股東切真感受到股權的價值,會對股東實施分紅,讓那些小股東拿到分紅收益,自己卻放棄分紅,將更多資金留在公司,用於公司發展。

通常所說的股權權利有差異,更多是指投票權,可理解為股權對應的「政治權利」。境外結構通常通過多層股權架構(A/B股)來實現股權之間投票權的差異;境內架構可通過搭建有限合夥平台,以GP、LP身份來差異化投票權。或通過簽訂一致行為人協議,將部分股權對應的投票權集中到某一位股東身上。

投票權的差異化只是規則上可以考慮的一種操作,這種操作本身並無所謂好壞,就看怎麼用。用好了能夠集中決策權,讓實際操盤經營的人能夠更快更有效做出決策,應對市場變化。用不好也會造成企業精英決策的「獨裁」,讓公司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影響是不大的。只要公司架構合理,等等協議有明確表明,是可以的。


現在已經沒什麼影響了,AB股分持嘛!

國內已經允許這樣做了,公司老闆掌握權利,股東合伙人得到分紅利益,只要公司架構合理,等等協議有明確表明,是可以的。


回答二樓,AB股國內並未允許(僅僅在香港聯交所存在,且最近才被允許,小米是第一單)。

此外,我們所說的股權和分紅權不一致,實際上說的是:股權的表決權和分紅權不一致,那麼表決權和分紅權分離對公司有什麼影響呢?取決於分離方式的選擇

1、通過有限合夥的持股平台進行分離,對公司經營無任何影響,其本質是股權架構的重構,只是股東/合伙人在進行分紅的時候,直接持有的股權和間接持有的股權,繳納的稅費存在差異。(持股平台可以進行稅務籌劃)

2、通過代持的方式進行分離,對公司存在一定影響,代持存在不穩定性,通過代持他人股權獲取的表決權存在不確定性,被代持人要求顯名化的時候就是表決權變動的時候。

3、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委託表決協議》進行分離,對公司存在一定影響,因為該種表決權授予時協議授予,不是法律強制力授予,可能存在撤銷授權或者其他情況。

綜上,需要綜合考量。有問題可加個人微信lawyergsh,具體溝通。


公司法規定,公司具有高度自治權,所以股權和分紅權可以不一致。如果設計得合理通常有利於公司的治理,不過一旦增資擴股,新進股東,就要再次約定了。因為通常他們進來不會說把分紅權稀釋給其他人的。


不大。相比起公司的控制權而言,分紅權微不足道。實際上,只要控制了公司,擁有控股權,也足以決定是否分紅,分多少紅。


股權和分紅不一致,這個影響要看三點,第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是否符合稅法,第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都符合,股權和分紅不一致,這個是可以的。如果有一條不符合,那這個分紅肯定是違法違規的…


影響肯定大啊!

在我看來:公司的股權=股份比例+表決權

一般來說股份比例代表的是分錢的比例,表決權代表對公司的控制權。

股份比例多少影響的是年底或者到賬期分紅的金錢數額,表決權則代表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這兩方面都得重視才行。

如果你想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一般來說員工最關注的是年底可以分到多少錢,也就是關心分紅權,對公司的表決權就不是特別關注。而老闆則需要牢牢的把控好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這個沒什麼影響,劉強東就是採取的典型的AB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夫妻店,個體戶的模式越來越少,公司發展過程中是公司越大,創始人比例越來越少的情況。因為股權融人,融智,才能吸引優秀的人才,如何既要吸引優秀的人才,又牢牢把控制權掌握在自己手裡,同股不同權是非常常見的一種方法。

除此之外掌握公司控制權還有以下幾種方式:投票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董事會提名權等。


不影響,獨立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