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四個股東,我是第三大股東。大股東在公司形勢向好的情況下提出要求第三股東減持股份。第三股東不同意,並因此跟大股東意見不合,有矛盾,第三股東提出退股。但是合同寫著兩年內不準退股,現在纔是公司創立的第八個月。在第三股東不同意股東會議協商方案情況下,其他三個股東是否有權強行通過他們的方案呢?在這種違約(在兩年內提出退股)退股的情況下,退股的股東是不是就任何權利都沒有了呢?


我認為是不可以的。

如果初始公司章程這麼規定就意味著大股東肆意利用股權多數修改公司章程想怎麼處理小股東的財產就怎麼處理,無異於侵犯和限制小股東財產權,是不符合民法總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的。一般來講,只有所有股東一致同意的股東協議或者初始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股東會處置股東股權,股東會無權擅自修改公司章程任意限制股東股權。


股東會做決議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看股份多少來決定。

如果你們三個股東股份大於三分之二,可以用一個最簡單粗暴的方法:

直接修改公司章程,規定大股東有權讓小股東退出,小股東需要服從,就OK了。

至於道德,人品這裡不談這些


你們的協議也沒有簽好,只簽的合作兩年,沒說中途退出要怎麼退。

第三個個股東持股多少?只要沒有34%他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這屬於股東利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只要第三股東沒有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其他三位股東強行通過的讓第三股東退股的股東會決議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決議無效。詳情可參考本人專欄文章——小股東合法權利遭受大股東侵害的救濟途徑分析


一 1股東提出的回購價格3股東不同意 要按照企業實際凈資產分配利息

二 1跟3觀點不一致 需要告上法庭


關於兩年內不得退股這個條款的合法性,如果成立時全體股東簽過字/蓋過章,則生效。

若生效,需遵守規定。124號股東股權比例合計是否超過66.7%?若超過,可直接表決通過,3必減持。

此時如想退出,可向他人轉讓股權,或由124股東購買3手中的股權。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法律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外的股東退股。建議與股東協商。


感謝邀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重大決策比如說是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決策需要經過2/3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東進行表決通過,第三大股東的股權這種情況你可以轉讓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希望能幫到你,有問題可以私信我。


先去看章程和公司設立時的協議中關於股東退出的條款細節。

還缺失重要細節:如何減持,減持對手方,減持價格,其他股東方的態度和立場,文件規定等。


只要去看公司法,就會有答案。不是「我認為」,是法律怎麼規定。

問題一:第三股東是否有有權要求退股?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因此如果此次股東會決議滿足以上情形之一,你可以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權。

問題二:此次股東會決議是否可以在你反對的情況下強行通過?

這個問題取決於多種因素。

首先你未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對這部分沒有約定,那麼根據合同法,又區分為以下情形:

1、涉及修改章程、註冊資本等問題的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這個條款是硬性規定,章程即使另有約定也不得突破,因此只要涉及該條款的情形,如果你的股權大於三分之一,則該決議是不能通過的,但基於四個股東,你是第三大股東,你的股份應該是低於這個比例的。

2、除情形1以外的決議二分之一通過即可。

你可以去查閱章程,看一下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決議根據章程是需要更多股權比例支持,則其他股東強行通過不合法,你有以下救濟方式: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