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滿意」是個比較模糊籠統的說法,但願大家能理解我的意思。

中國自不消說,即便是許多中國人的理想國美國政府,也不斷地被本國民眾抨擊。

此問題討論的是「至少能讓本國人民滿意的政府」,他國人民滿意本國政府不在討論之列。


這個世界上是有各種各樣的人和各種階層的人的

每個人需要的東西不同,而世界上也沒有能考慮得面面俱到的人(因為一個人很難有各種階層的體驗)

而執政者一定是儘可能維護自己階層的利益的

所以就造成了哪個國家都有不滿意政府的


其實題主自己在自己的問題描述中已經涉及了一些結論性的東西。比如你會說許多中國人理想國美國政府,許多中國人顯然不是所有中國人,也即是美國政府是為很多中國人不滿意的,中國政府在部分美國人眼中也會是滿意的。

看政府的定義:

政府是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機構。

這就牽扯到政府的組建問題,政府依據一國國民訂立的法律而成立。雖然表面上政府的組建並不一定需要所有國民的同意,但至少需要全體國民形成的社會形態允許其成立和存在,比如。奴隸雖然沒有組建政府的權力,卻有推翻政府的可能。

對政府本身的滿意無非就是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的組織形式(依法獲得公權的法律規則,包括其可能存在的漏洞)本身,第二種是政府工作(對法律)的執行。

這二者無論是哪一種都來自於一個國家的法律授權,然而法律本身就不是人人都滿意的,法律的存在是一種公民根據自己的利益訴求和力量對比權衡妥協的存在,雖然他會讓你不(十分)滿意,但如果和其他規則比較,你依舊會是相對滿意並接受的。

說到底,政府是依託於政治規則建立的一套執行系統,每個人因為自己的利益都可能對政府的存在和正在執行的法律不滿。但不滿又如何呢?權利因這套系統獲得保障,義務因這套系統而需要承擔。為了保護你的權利這是必須接受的,否則恐怕你會更不滿意的。

而對於法律的執行而言,法律是一種相對確定的規則,然而法律面對社會的發展是被動的,他不能時刻跟著社會的發展變動。所以當一個法律的執行者執行法律的時候,就會有選擇性,比如落實的程度,以及事實違法的成本代價。當然也包括對漏洞的利用,當人們設立法律的初衷,或對法律執行的期待和執行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時候會產生不滿。然而完全的完美的落實法律的立法初衷從現實角度是不可能實現的,無論你多麼想這麼做也受自由意志下的執法(落實)成本所限。包括反對這一規則的配合程度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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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被人們滿意是很正常的事情,都滿意了纔不正常。因為那將代表人們對不斷變化的社會形態對唯一的規則的制定和執行都是心甘情願的接受的,那社會就不會發展,規則就不會被修正。所以一個有活力的政府應該存在人們的對他的不滿,只要這個不滿通過正當的渠道和程序以最小化社會代價可以被主張甚至推動變革就可以了。


不患寡,患不均。

(只要人與人分配不平等,就會有人不滿意。如同你不能體量小混混的身不由己,小混混也不會體量你的不體量。)

寧予友邦,不予家奴。

(有的利益,寧肯拿出去給外邦換取支持,也盡量不能拿給憤怒的家奴平息他們的不滿。給友邦的利益是一次性交易一次性損失,下次有可能撈回來,而給了家奴就是立下新的遊戲規則,再想收回來,有時候反而害了自己。)


朝鮮人民對朝鮮政府的滿意度是100%。不滿意不行。

美國人對政府的滿意度估計是0,不滿意是正常。

滿意不滿意,和政府做的如何沒一點關係。


能被人民抨擊的政府還好,不讓人民批評的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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