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3名前後任所長及陳姓總務,先前以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不實核銷夜點費、餐費及伙食費等補助,總計70多萬元;新北地檢署認為,4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罪,考量他們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予以緩起訴3年,並須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到20萬元不等金額。

台北市警局忠孝東路派出所4官警不實核銷補助獲緩起訴。(圖/翻攝Google Map)

檢方調查,崔姓、林姓、陳姓等3名所長,以及派出所陳姓總務,先前向餐廳索取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再向警局不實核銷補助70多萬元,藉以用在自強活動、中元普渡及中秋烤肉等活動,或是補貼民防團體的伙食費。

檢方指出,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費支用核銷規定」及「警察機關收受各項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警方春安工作期間的伙食費、夜點費或加菜金等補助,僅能用於加菜或購買夜點等事項,而且必須實支實付,嚴禁向廠商索取空白發票或收據進行核銷。

檢方認為,4名官警及4名業者所為,已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商業負責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考量4人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10萬元到20萬元不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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