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不存在因為給了彩禮和首飾然後生活困難過不下去的情況,就不必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了彩禮的存在,該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但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應當予以返還。

第一,由於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合法登記的婚姻才為有效的婚姻,因此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也就意味著雙方並沒有締結婚姻,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現實中存在著大量舉辦了婚姻儀式但並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形,該情況存在著諸多的風險。

第二,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形成了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但雙方沒有共同生活即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婚姻關係。從男方贈與女方彩禮希望締結婚姻的目的來看,男方必然是想建立實質上的婚姻關係,而並非僅僅是進行婚姻登記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此法律基於該方面的考慮規定了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的,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當返還彩禮,法律在平衡多方權益,本著公平的原則作出了該項規定。但是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證據審查和認定標準較為嚴格。

結合你的情形,無特殊情況,一般無需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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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起一年多了,再加上你沒有做什麼出格事情,我覺得是沒必要退禮金的


如果期間兩人一直都是分房睡的話彩禮和首飾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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