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昨天公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定港府警務處處長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提交資料。對此,大陸委員會今天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認為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

陸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港府7月6日公布、7日實施《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以及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指出,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我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

陸委會批評,「這形同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我們不僅感到錯愕,也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我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強調,我方已多次聲明,我們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我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我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表示,我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我機構及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共分為7大項,其中第5項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明資料。若未提供,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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