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委会主委陈明通。(资料照)

台北市 / 张原纮 综合报导

对于港府于7月6日公布、7日实施「港版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其中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配合涉港活动提供资料,不配合最高监禁2年,大陆委员会今(7)日表示,以及中共企图改变香港现况、阻绝国际社会与香港的交流,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

港国安法43条细则 管到台湾人!

港府昨天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今日生效。其中提到,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条文进一步说,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感到错愕!陆委会严正警告北京

陆委会指出,该实施细则定义模糊、浮滥,对于长期在香港从事民间交流服务的台湾政党、民间团体、驻港机构及人士极其不尊重、不友善;除制造我在港国人恐慌,更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互动。这形同是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我们不仅感到错愕,也严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违反人权及侵害我在港团体及机构正当权益的界限。

陆委会强调,我方已多次声明,我国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我驻港机构更是经过双方换文同意,提供民间交流服务的机构,长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香港方面应依双方协议保障我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相关方面切勿无限上纲、轻举妄动,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

陆委会表示,我政府也将进一步厘清该法范畴与咨询法律意见,与各国保持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保障我机构及国人在港应有权益与自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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