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出主意,本來挺難找到A故意殺人的證據的。

這個協議一拿出來,簡直是給A定罪的完美證據。


這樣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反過來反而坐實了A與B是共犯,本來可能沒有證據,但是協議一簽,就成了掩耳盜鈴


這個協議更有力的證明瞭a與b的共同犯罪事實。


都不用刑法理論,用民法理論就能回答這個問題。

二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和B簽協議,關C什麼事?關警察什麼事?關法院檢察院什麼事?A的行為符合構成犯罪了,按程序抓人、公訴、判刑,簽一百份協議、協議寫出花都沒用。


幫助犯哈,別想太多,一起坐牢爽歪歪


合同法規定,合同不能違法、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種可笑的合同,如果有效,那社會豈不是亂了套!

本案中,A和B都是主犯,共同協商預謀殺人。B實施殺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A主謀殺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


想什麼呢,民事可以意定,刑事不可意定。出主意就是共謀。就像電影裡面的反派,軍師出主意,他能不承擔責任嗎?


我尋思著這應該算是教唆殺人了吧?或者買兇殺人?不是很懂法律嗷,後面的大佬們輕噴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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