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摄影/李蕙璇)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对于今天大同股东会结果,认为「股东权在公司应该是至高无上,应由其他股东向法院声请假处分并可适用简易程序。若有资格疑义,最好由国家机器决定。」他并建议立委修法弥补症结问题漏洞。

百年老店上市公司大同(2371)在6/30股东会全面改选6席董事、3席独董中「出奇招」,以市场派违反《企业并购法》第27条规定,超过10%部分的股票不具表决权及投票权,致市场派实际表决权股份仅5~6%,而出现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为首公司派大获全胜拿下全部9席董事结果,林郭文艳并赢得最高票。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对此表示,他不认识前立委黄国昌与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平常也未特别关注大同案,甚至可用「无感」两字来形容在他听身旁许多人讨论大同案时的看法。

邵之隽话锋一转说,「大同案显示出我们公司股权制度结构性的盲点:公司经营权争夺的利益太大,但是在上面动手脚的成本太低,所以什么怪事都可以在股权争夺案中发生。」

邵之隽今天在脸书表达对于大同股东会一案的看法。他认为该案问题症结在股东会议事处,不管是自办股务还是股务代理,怎么有资格可以认定股东的适格性。

「从资合的角度来看,股东权在公司应该是至高无上的,适格性与否没办法由公司决定,又不是在演少林足球中谢贤的桥段(以剧中球赛竞争时,谢贤认为主办协办都是我的人,怎么和我斗之意来比喻)。如果在法律上有资格疑义,最好是由国家机器决定」邵之隽强调地说。

邵之隽更是主张,「股东会上应该所有股权都要被计算。如果适格性有疑义,不管在股东会前后,应该由利害关系人,譬如说其他股东等,向法院声请假处分才合理。」

「股权适格性争议,也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让公司运行能尽快回到常轨,希望立院诸公能在大同案中能看到这个症结问题,透过修法把洞补起来。」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公开于脸书提出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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