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老公幫人開大貨車的,正常行駛被追尾了,他不知道直接開回去了,直到交警找上門,說他肇事逃逸,被拘留了,這個會被怎麼判責,會有什麼後果?

補充:看了監控視頻,大貨車高速最右車道正常行駛,追尾車輛毫無減速沒打方向盤直接撞上去,感覺像自殺一樣,貨車繼續向前行駛,貨車在高速休息站停下來,司機下車看了一下直接在車裡睡覺了。因此被鑒定是肇事逃逸。追尾車輛是一個五菱麵包車,裡面有4個人,司機當場,剩下幾個人受傷,今天才看到現場照片,其餘乘車人看起來狀態還好。交警把主要責任劃分在大貨車這邊,請問這個能打官司能減責嗎?司機堅信自己是無辜並且毫不知情的,請問這個事故最壞的結果是什麼?貨車車主需要付多少責任?司機跟貨車車主是僱傭關係,貨車保險全險,貨車無故障。即使現在發生追尾,貨車後面毫無變化,絲毫看不出來經歷過追尾的痕迹。

再次補充:追尾死者是未婚年輕男子,廣西人,在這邊做建築工人。追尾死者老闆有點關係背景,說是給交警施壓了。本來差不多一個星期才能做出來的責任認定書,在我們說完要請律師的當天晚上就告訴我們責任認定書出來了。第二天我們說我們不同意鑒定責任,要上訴,要求司法鑒定,交警居然說,他們幫我們這邊了,就不要上訴了,本來家屬說要賠償100萬,交警幫忙減到40萬了。。。。我們這邊的意思是,我們沒有逃逸,為什麼賠錢?希望你們公平公正。 現在事件已經請了律師,其他的,再等調查吧,著急也沒用了

最後補充:找了懂得法律的朋友看了責任認定,他們都認為判定存在不合理,事發是早上6點45分左右,9點17分左右司機就被交警找上了,24小時內不算逃逸,只能算駛離現場。事發後到拘留期間司機手機無通話記錄,無棄車逃離,無藏匿車輛,一切舉動正常,且追尾死者是當場死亡,不是因為司機駛離現場無搶救而造成的死亡,所以,大責任肯定不在貨車司機,上面寫一個責任是高速路低速前進,因為高速監控視頻貨車前面有兩個車在低速前進,貨車是被動需要低速前進,不算違法


講一個案例

首先強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是根據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認定事故責任,這種認定通常是出於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於刑法上的責任。雖然在多數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納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但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均應當如此,尤其是涉及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將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應當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的分析判斷。說白了,交警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一方不認同時,就沒有絲毫法律效力,賠多少、判幾年,這都是法院裁定的。

2016年2月6日0時10分許,被害人曾某1駕駛一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355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72公里100米(廣州市從化區城郊街新開村路段)時,追尾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駛的,由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無號牌農用自卸三輪汽車的尾部,上訴人劉永艷在未確定是否確實發生事故的情況下繼續駕駛車輛離開了現場。00時15分許路過該地的群眾報警,稱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可能已死亡。接報後,公安人員、醫務人員先後到現場處理,發現被害人曾某1已當場死亡,現場遺留有肇事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一輛,另一輛肇事車輛不在現場,已逃逸,公安人員在現場提取到逃逸車輛的尾燈燈罩碎片。案發後,經鑒定,被害人曾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6.4mg/100ml。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從化大隊對本次事故調查後,以穗公交從認字[2016]第4401222016000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永艷駕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曾某1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定帶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醉酒後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劉永艷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6年2月16日,上訴人劉永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判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永艷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本案的性質、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永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二審各方論點

(一)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劉永艷提出上訴稱:

1.其在事故發生時聽到車後有類似啤酒瓶打破的聲音,但向後看並未發現什麼,車斗乘客也表示無異樣,且其是正常行駛,其沒有與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

2.即使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與其駕駛的三輪汽車發生碰撞,其在案發當晚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也沒有其他過失,是摩托車駕駛員深度醉酒沒有保持跟前車的安全距離而出現事故,且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摩托車駕駛員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本案全部證據都是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不能證明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三輪汽車與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

2.即使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與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三輪汽車發生了碰撞,但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深度醉酒和無證駕駛且沒有保持跟前車的安全距離所致,被害人不僅是肇事者而且還構成危險駕駛,其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訴人在案發當晚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過失,其駕駛車輛在慢車道正常行駛,上訴人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事故發生之後,其駕駛及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是逃避法律的追究,和事故的發生及被害人的當場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綜上,上訴人劉永艷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發表如下意見:

上訴人劉永艷在本案中駕駛不合格的車輛行駛在路上,被害人無證醉酒駕駛摩托車從後面撞上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正常行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的事實清楚;由於上訴人劉永艷離開了事故現場,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事後才能認定上訴人劉永艷的責任大小,一審法院已經充分考慮到該情節,沒有以逃逸情節加重其刑罰。上訴人劉永艷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首先要考慮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本案如何認定,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廣州中院認為

一、對於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三輪汽車是否與被害人曾某1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的問題。經審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初步判斷逃逸的車輛為藍色,在現場亦提取到尾燈燈罩碎片;交通事故車輛痕迹檢驗筆錄及照片,證實上訴人案發時駕駛的三輪汽車的尾部有碰撞痕迹反映,右後燈罩破損脫落,現場提取到的逃逸車輛的尾燈燈罩碎片與該輛三輪汽車的尾燈破損位置痕迹相吻合;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車前檔板上附著的藍色油漆,反映車頭有碰撞痕迹,尾部則未見任何撞擊痕迹或者其他車輛的油漆附著物;公安機關分別提取了涉案無號牌三輪汽車尾部的油漆樣本和涉案摩托車前飾板上附有油漆部分碎片樣本送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委託進行微量比對鑒定,證實送檢的從無牌三輪汽車尾部提取的藍色油漆樣本與二輪摩托車前檔板上附著的少量藍色可疑物質樣本為同一油漆。

證人陳某1的證言,稱事故發生時其感覺到身體異常晃動,向前傾斜了一下,上訴人劉永艷因此而緩慢剎車並詢問發生什麼事;

證人陳某2的證言,稱事故發生時其聽到車尾後方發出響聲,上訴人劉永艷因此而短暫停車;

上訴人劉永艷也曾供述稱案發時曾聽到車後發出響聲,感覺到車輛有異常震動,停車後車斗內乘車人員告知有摩托車撞上了其駕駛的三輪車,並要求其繼續開車離開,與其無關。

綜上,上述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三輪汽車與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有發生碰撞。上訴人劉永艷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二、上訴人劉永艷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上述解釋第五條還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從化大隊對本次事故調查後,以穗公交從認字[2016]第4401222016000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永艷駕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曾某1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定帶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醉酒後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劉永艷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上述認定,是根據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認定事故責任,這種認定通常是出於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於刑法上的責任。雖然在多數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納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但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均應當如此,尤其是涉及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將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應當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的分析判斷。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劉永艷離開現場的行為即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所認定的逃逸,與被害人曾某1死亡的結果有無因果關係是本案的關鍵。

本案中,被害人曾某1沒有佩戴安全頭盔,無證、醉酒駕駛,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駕駛摩托車直接碰撞同方向正常行駛的上訴人劉永艷駕駛的三輪汽車尾部,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和交通警情單證實2016年2月6日00時10分許事故發生,00時15分20秒有群眾報警,00時17分稱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可能已死亡,00時34分電話通知120,00時40分交警到場,00時44分120醫生到場後證實被害人已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檢驗鑒定書及死亡醫學證明也證實被害人曾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屬於當場死亡。

上訴人劉永艷在本案中駕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當然也屬於違章駕駛,被害人曾某1追尾碰撞時,上訴人劉永艷正在同一車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駛,其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碰撞發生後,上訴人劉永艷在未真正確認是否發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認為其應該沒有責任,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因被害人系從後面碰撞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可以認定上訴人劉永艷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上訴人劉永艷離開現場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儘管上訴人劉永艷在本案中有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是二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訴人劉永艷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劉永艷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訴人劉永艷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劉永艷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1、既然請了律師,就要相信律師。網上的諮詢無論如何也不會有現實的律師靠譜。

要是真的覺得自己請到不靠譜的律師,趁早止損換個靠譜的。

2、提供幾個思路:

A、逃逸已經是事後情節,在刑事案件中判斷事故責任,要先剝離「逃逸」的因素,僅評判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雙方過錯。

B、刑法中的「逃逸」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與行政法意義上的逃逸略有不同。

C、哪怕因為不能無罪而一定要追究責任,也可以說「逃逸」情節已經在入罪(評判雙方事故責任)時已經評價過,不能再在量刑時作為加重情節來重複評價。

以上三個思路,都有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


前年家裡大貨停紅燈被五菱追尾,挂車漆都沒掉,五菱就快半報廢了。有時候拉滿貨,不超載整車都快60噸重,被個一噸多的撞一下有時候震動都傳不到車頭。發動機和挂車又那麼吵,碰一下的聲音跟正常噪音不說是真分不太出來

我相信司機是真的不知道,但這世界就是這樣,開大貨的碰上了沒責任也得扒身皮下來。努力走法律吧


貨車後面毫無變化,絲毫看不出來經歷過追尾的痕迹。這句話很關鍵,說明碰撞對於大貨車來說並不激烈,司機如果說沒有發現異常是符合實際和邏輯的。如果認定不知,就沒有任何責任。千萬不可相信交警的說法,讓你承擔責任然後由保險給予補償,一旦你這樣做就進坑後患無窮。


司機逃逸的話,就是犯罪了。

犯罪的話,就得有個動機。

第一,高速被追尾,一般來講,前車責任不會很大,相反多數情況後車全責,而且被追尾的大貨車如果有損失,後車要賠償的。這些,新老司機都懂。發現被追尾了,第一時間下車查看自己的車有沒有受損,這才符合邏輯。所以,誰會傻到逃逸?

第二,新老司機都知道,高速上攝像頭遍地都是,肇事逃逸簡直是幻想。何況滿載的大貨車只要不是販毒用的車,為什麼要逃?保險又全,就算是全責,賠不起嗎?說大貨車逃逸,簡直是荒謬。

第三,大貨車就算要逃逸了,那也肯定馬不停蹄得跑,哪有半道下來睡一覺的道理呢。

法官肯定不會相信一面之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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