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犯了死刑,結果通過種種手段逃避執行了,(法律已經宣告他被執行死刑了)結果發現他還活著,那我把他殺掉算犯罪嗎。純屬腦洞大開 冒出來的想法

很多回答有些跑題或許我應該換一個方式

請問我要怎麼辯護才可以逃脫法律懲罰?(比如我說自己當時以為他是喪屍我在為民除害)

(或者說在法律定義下被殺的那個已經是一個死人了,只要之前法律已經給他定義了,那就按照之前定義的標準,我沒有殺活人,我殺的是一個喪屍或者死人)


當然是犯罪,你殺活人就是犯罪,至於他有沒有被宣布死亡並不影響你是在犯罪,宣布死亡只是一個程序,如果程序錯了被發現後要撤銷啊,

做個假設,某人偽造自己死亡,你殺了他算不算犯罪?可能這個例子題主就會覺得這是犯罪了,說到底不過是「我為國家解決一個死刑犯」的思想讓題主覺得可能不是犯罪罷了,然而實際上這並不影響你的犯罪事實,死刑犯逃脫了逍遙法外那也是國家機器去解決,私人是沒有權力去替國家執行的。

再舉兩個例子,某人被判處罰金就是不繳納,你去偷了他的錢上交國家,算不算犯罪?對不起你的偷竊行為就是犯罪。或者有期徒刑罪犯越獄了,你去把他拘禁起來合法嗎?對不起他越獄是國家機器管的,剩餘刑期和可能的加重刑期是國家去解決,你個人沒有這個權力


你不屬於任何國家執法機構,沒有資格和權利剝奪被執行死刑人的生命,任何蓄意或意外剝奪自然人生命 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都屬於犯罪,無論此人社會性質是否是死亡狀態


算的。

其實你可以換個相對常見的想法,就是一個人被宣告死亡了,殺他算不算殺人。這樣想就簡單多了。

《民法總則》: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某種意義上來說,死刑判決執行程序,不就是刑事案件情況下的宣告死亡嗎?就算有問題,後面有問題,也是其他的刑事犯罪,比如受賄等等。被宣告死亡了的人,不要說各種權利都在,哪怕是做正常的民事行為都有效的。所以不管是四川那個事情的狀況,還是民事案件被宣告死亡的情況,都不影響當事人做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義務。


名義上死了但還活著

國家執法的問題,國家會親自擼起袖子解決他

但是你要是插手

就相當於不給國家面子

後果自己想。

另:能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能量都不小,你想殺他,夠嗆。


被剝奪了權利的人,即便是買通了偷梁換柱逃避死刑的人也仍然是人,剝奪權利是只有國家能做的,合法的殺人只有國家能做。

那仍然是個人,不是活屍體~

突然想起來科幻小說《垂暮之戰》(又叫老人戰爭)里的報名參軍而最後又不肯走的不受地球法律保護的人,侮辱屍體罪~


我上次在一個這樣的回答下說殺死自然人即使是槍斃槍打歪了的也犯法,被一群人捉著噴,說我學法,也僅僅只是學過而已,他們噴我還說不出個所以然,大意就是說死刑犯還不讓人殺了之類的,把我吊著噴,GG,我不說了


這個問題,題主在糾結是不是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人。

那看定義: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所以……只要喘氣就算,沒毛病,安樂死也不行


算啊

一個人是不是活著,不是看「社會屬性」,而是看「自然屬性」

他是個活生生的人,哪怕法律上宣告死亡了還是怎麼的,客觀上他就是個活人

把他殺了,那就是犯罪了(當然這裡是泛泛的說,就不要考慮什麼正當防衛啊之類的特殊情況了)


你用非法手段殺了一個該殺的人依舊是犯法。你說的殺屍體這個說法本身就犯法,不知道侮辱屍體也犯法嗎,即使是死刑犯的屍體?不過殺人可以分為,正當防衛殺人,過失性殺人,和故意殺人。第一種會減免懲罰或免除懲罰;第二種只能減免懲罰;第三種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看你的身份,比如說,你是法醫,按照以前描述的槍決現場:武警舉槍瞄準被執行人的後腦開槍,然後收槍撤離報告執行完畢。然後法醫上場,取一小棍在死刑犯槍眼內攪動一下,確認死亡。這意味這死刑犯在中槍之後有可能未當場死亡(有戰爭中頭部中槍生還的例子),法醫無形中做了你所描述的事。

此外任何人不能因為殺死一個被執行了死刑但活著的死刑犯而逃脫法律懲罰。原因如下:自然人沒有死刑執法權。

想像一個人從事犯罪被抓獲後判處死刑,為了某種目的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的身份用撿到了某個盲流的身份證,老式身份證無指紋錄入,一通流程下來死刑執行了並被全社會公示。過了幾年盲流回家了,被你看到了,你突發奇就想上前把盲流殺了...


算~殺死一個人 必須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才可以~ 比如 注射死刑為什麼要消毒~因為必須是經過授權的藥液才能合法的殺死~ 避免感染是他現在還具有的人權~


如果排除正當防衛,那麼就是故意殺人,沒什麼多道道


算。

你問得實際上和死刑不死刑犯沒關係,你問的是一個人法定已死但實際還活著,那他是死人還是活人。

那你說呢?


我認為不算

一個已經被判處死刑的殺人犯

其生命權已經不在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範圍內了(這句話需要專業知識才能理解,不理解的人可以看一下師公張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一書)

既然我殺他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自然也不成立犯罪


算。你殺他(既然有意殺他那麼顯然就是存在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要負刑事責任。

殺人罪侵犯的法益是生命權。即使一個人名義上被執行過死刑,殺害他的行為也會侵犯生命權,構成殺人罪。

當然,存在可以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比如正當防衛)的話並不會構成犯罪。


聽老師說以前日本有個案例,就是那個殺人犯馬上要去執行死刑了,後來這個被害人的父親忍不住把槍搶過來把這個殺人犯給殺死了

但是這個依然是犯罪行為

這個事只有執行死刑的警官才能做,這是警官的職務行為,刑法里屬於違法阻卻事由,因為這樣是防止讓人人都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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