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完《惡人傳》心裡很多感想,如果一個殺人犯被抓進去,被判死刑,但是他為了減刑表現非常好,極有可能死刑變死緩,死緩變無期,無期變20年,變10年,但其實他內心並沒有真實的想改變,只是為了減刑,如果就這樣慢慢過了很多年,被放出來,再次犯罪,那麼法律保護的究竟是誰??很多的殺人犯,如果被電影里馬大叔演的黑幫老大直接幹掉,解氣而且會省很多事,對於民眾而言又安全,難道不好么?韓國素媛一案現實中的兇手馬上被放出來,法院之所以公布了他的照片,是因為覺得他再次犯罪的機會很大,那為什麼還要放出來??民眾不就從此每天提心弔膽,擔驚受怕??


法律保護的是人,不論是罪犯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只要是人,法律就得保護。

法律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個人。就如你所提問的例子,現實中的確存在。但也請想一下,現實中是否存在真心實意想改過自新的罪犯?如果二者皆存在,為何要為了一個人去剝奪另一個人改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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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個大概念,每部法律調整的對象都不同情,不能一概而論。

從題主的描述來看,問的是刑法。刑法的作用不是直接保護受害者,而是作為一個社會的基礎行為準則,規範每個社會成員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懲罰和改造罪犯,通過這些間接的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安全。

維護某個受害人個體權利的法律是民法、侵權責任法這些法律。


法律維護的是公平正義。所謂公平就是罪罰相當,所謂正義就是好壞有別。


你這樣誤解是因為你了解的少,希望你通過這件事開啟對法律知識的興趣之門,多去深入的了解。

法律沒有你說的那麼神性,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發明出來維持統治的工具,適應到社會運行中,起到的作用就是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社會秩序。


看到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不請自來。法律既要保護受害人通過法定程序以維護其法益;法律又要保護犯罪人,通過程序正義來維護被害犯罪人的權益;法律又要保護社會秩序通過法律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最後借用的拉德布魯赫的至理名言來回答一下。

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實行報復開始,國家就承擔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採取行為時,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保護,現在刑法同樣不止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於設立國家刑罰權利,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利,它不只是可罰性的緣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出悖論性。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但面對犯罪人,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拉德布魯赫


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秩序,誰也不保護,只是個限制人的規則而已。


我想你搞錯了一件事。

法律的意義不是保護誰,而是維護社會秩序,使其相對穩定。


我不是學法的,冒昧發言,錯誤輕噴

我覺得這就是法律體系本身的局限性

刑罰的目的有兩種:懲罰性和教育性

法律的目的是保護法益

所以可以看出,法律的第一個局限就是所謂的滯後性,法律除了威懾作用外,本質上是沒法直接保護法益的。(這裡更多的指刑法領域裡強姦殺人這類不可撤銷的法益侵害,民法部分可以通過賠償來保護法益)

另一個就是教育性的局限性,據我所知實際上我們並沒有什麼靠譜的手段去教育犯罪分子改造他們變成好人,所以往往教育性只是空談。

這兩種局限性在法律領域內我覺得是解決不了的,你不可能穿越時空或者監視所有人的所有行為更不可能做出預言然後把還沒犯罪的人抓起來,同樣在洗腦技術成熟且符合倫理前也不可能靠譜的改造罪犯,或者說如果社會內部的經濟條件允許而且確實存在適用於所有人能把所有人都教育成好人的手段那罪犯應該一開始就不會出現。

但是為了保證法律本身的正當性,公平性和威懾作用的生效,刑罰必須和罪犯的犯罪行為相適應。

所以法律應該是在正當公平的範圍內保護所有人,同時威懾和懲罰犯罪分子。而你的問題法律體系本身應該確實沒辦法解決。


刑法的作用就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這兩個作用缺一不可。當有一天你以「尋釁滋事」入獄,就會發現,保障人權的機能真的很重要!


法律保護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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