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應該叫不了了,除非詐屍


這個問題顯然要從民事和刑事兩方面來說,還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因為這還涉及到一系列關鍵的因素,如這兩個人的年齡、精神狀況,如鬥毆另一方的年齡、精神狀況,如事發地現場的環境、時間和圍觀人員等,如事件的起因、發展過程等,如是否有報警、警察出警是否及時等。這些因素都會對本案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但既然要分析問題,那就必須要有一個基本假設,否則就全是疑問句了。

基本假設:本案涉及的全是成年人,都不是精神病,事發地是一般場合,事件起因是言語不和,警察正常出警。

從民事上說,這就是一個成年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完整民事行為。換而言之,這個呼叫朋友前去的人,最多只承擔一個公平責任或者說補充責任,在加害者沒有償付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這個呼叫朋友前去的人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責任不是法條明確的具體某責任,而是基於對受害人的人道主義,基於民法的公平價值判斷而來,因此其賠償是相對有限的。但如果本案按照下述刑事分析成立,則有可能是另一種結果。

從刑事上說,除卻治安管理處罰不論,本案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多罪名,具體罪名可能還需要其他情節來補充論證。從上述四罪看,這個呼叫朋友的人,有可能成為共犯,乃至成為蓄謀主犯,這就要具體分析其犯意、本案的具體作用、平時的領導力等許多問題。如果這種所謂的呼叫打架是一種常態,在目前的刑事政策中,一般還稱之為涉黑涉惡案件,需要從重從嚴從快處罰的。

綜上所述,所謂的呼叫朋友去打架,是一個損人不利己,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十分愚蠢的行為!


那要看是什麼性質的打架了


承擔沒控制住局面責任。為朋友兩肋插刀,好樣的!


你說的這個朋友,是不是你自己?

不開玩笑,你既然去了就算是共犯,共犯!懂嗎?


叫打架和參與打架,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都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死亡除外。因為行為違法,並不受法律保護,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叫打架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即便要承擔責任,也不是法律上的責任,而是「道義」上的責任,這沒有強制性。


個人認為,不承擔責任。如果按照刑法規定,可能涉嫌聚眾鬥毆,而且死人了,可能涉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賠償也只能是對方賠償,手工碼字,專業回復,請關注,點贊
如果對方也是一大堆人等著打架,那就是聚眾鬥毆罪。雙方的組織策劃人員和積极參与者都會入罪,根據給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罪。
其實吧,這個罪叫聚眾鬥毆,參與的人一個都跑不掉如果這個人自己沒有參與,那麼根據對方的受傷程度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就這個人的死,不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對你的死不承擔責任,但可能涉及聚眾鬥毆,給你朋友來個尋釁滋事


謝邀,根據felony murder rule,算manslaughter到2nd degree murder之間


從情理上說,別人喊你去打架,你是可以拒絕的。既然同意去打架,就應該考慮到最壞的結果。

所以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不存在喊你去的那個朋友要承擔額外的責任,誰打死誰負主要責任,誰帶頭誰負主要責任。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