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用的我的名字,公積金貸款,妻子是共同還款人。半年後結婚。現在開發商通知房子辦手續,妻子想加名字,問1.新房辦手續加一個人會不會多交錢?2.萬一婚姻有變,房產怎麼分割?謝謝!


婚後加名,我們認為它是婚前財產的一種婚後贈與。如果加名字的方式是在房本上寫明按份共有,比如各佔50%或是各佔多少比例這種情況,那麼離婚的時候,一般會直接按照這個比例來進行分割,這是有相關判例的。

如果婚後加名時寫的是共同共有的情況下,那麼法官可能會考慮出資來源問題,同時還會考慮到婚史長短、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不是照顧女方和帶孩子一方等情況來分割財產。

如果說確定沒有什麼其他的過錯,只是單純的感情不和要求離婚又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一定會考慮到你的出資來源。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婚後女方也沒有參與還貸,那麼女方可能分得不足50%,有這方面的可能性;如果女方參與了還款,則會考慮返還其共同還貸及房產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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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婚前加名字,一般從法律來說,就意味著你願意將你的房子的一般的所有權贈與給另一方,房子就會變成你們雙方共同共有;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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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了名字視為對對方的贈予,如面臨離婚原則上平分。2、就算不加名字,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款,妻子依法享有相應份額,只是和加名字的計算方法不一樣點。3、兩個人走到一起是緣分也是不容易,望題主多多珍惜,祝題主與妻子齊頭並進喔!


第一、從程序上將,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結婚後會比較簡單,費用也相對較少;

第二、從法律效果上來說,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就意味著你願意將你的房子的一般的所有權贈與給另一方,房子就會變成你們雙方共同共有;

第三、如果雙方離婚,房子不論是全款支付還是貸款購買,房產利益會被均分;

第四、在處理財產的問題時,建議謹慎做決定,做決定需要考慮法律後果。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離婚時夫妻雙方不能就不動產歸屬達成協議的話,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這種情況下的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又要公平分割婚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你的情況與《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情況有所不同,那就是婚前即共同還貸,我想你的意思是房子雖然登記在你名下,但首付款是雙方共同支付的,如果是這種情況,那房子就是婚前按份共有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如果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簡單認為產權歸登記一方並不公平,作為法官,這時我們肯定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各種情形,比如過錯、還貸各自所佔比例、對家庭貢獻等因素,秉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處理,確認房子的產權狀況,也就是說房子即使只登記在你的名下,但將來離婚時仍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房產證上加妻子的名,可視為丈夫對妻子的贈與。考慮到你的情況特殊,妻子要求加名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為了夫妻和睦,少生事端,我勸你還是加吧。至於費用方面你不用擔心,一個簡單的加名,房產局收不了你多少費用的。
大家情況不同,與其為以後埋伏筆,不如現在就散了算了
1.不會多交錢,就幾百塊。2.加名之後,屬於贈與,離婚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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