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在公眾號看到吳京的這條微博,就突發奇想哈,特別想有法律方面的從業者或者專業人士能講解一下,當初設定防衛過當這一條文是為什麼?是不是真的只是人道主義面子工程?如果取消了這一條,會出現什麼樣的場景呢?

另外我也很想知道,為什麼防衛過當很少被認定?為什麼公檢法都不喜歡承認一個人的正當防衛呢?

各位法律方面的專家們~~~辛苦啦,謝謝


歸納評論區的觀點:

①防衛要求太苛刻,很難執行

②侵害人有潛在巨大危險,能不能加大防衛力度

核心問題其實就一個:

如何把握防衛的必要限度?

我認為,防衛的限度受限於侵害的危險性,侵害的危險性又應該結合主觀和客觀的標準來定。

單純依據防衛人主觀來定,會走向美國「不退讓法」的極端,比如侵入住宅,防衛人主觀上認為可能殺人,但實際並沒有攜帶武器,就將侵害人打死,這顯然超過必要限度。

單純依據客觀來定,對侵害人要求太苛刻,侵害行為發生時要求防衛人準確了解情況不太現實,法律不強人所難。

崑山龍哥案中,龍哥被砍倒地向轎車後備箱方向爬去,事實上後備箱沒有其他武器,防衛人上去補刀,檢察院認為防衛人此時很難正確認識龍哥沒有進一步侵害能力,因此認定為正當防衛。檢察院的認定是合適的,就是結合了客觀和主觀來綜合判定的。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一個條件:不能超過明顯的限度。

因為侵害與侵害之間不是對等的,盜竊錢包不可能和持刀砍人划上等號。

試想一個小偷不長眼偷了黑老大的錢包,黑老大五院四系法學院畢業,馬上想到正當防衛,順手掏出15米長砍刀把小偷剁成了肉泥。黑老大如果沒罪是不是也挺扯淡呢?


有無限防衛啊,比如遇到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打死不犯法,但請注意,一定是要有客觀證據能證明,沒有的話或證據不足就要考慮後果了,話說回來,電光石火之際,誰TM有時間考慮這麼多,所以慎用。總的來用正當防衛很難操作。

比如,流氓在街上打你一耳光,你先得評估這耳光有沒有可以構成輕傷以上,沒有的話,不能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是刑事訴訟中的概念,治安處罰法中沒有涉及),建議學男足,馬上卧草,記下特徵,找證人,然後躲避,報警,千萬不要還手。第二步,如果流氓一耳光把你耳朵打成耳膜穿孔(別問當時怎麼能知道)但沒有繼續動手,不能正當防衛,繼續以上建議。第三步,如果流氓一耳光把你耳朵打成耳膜穿孔,並繼續動手打你,你最好用語言警告,並採用凌波微步進行微操躲過對方,這時還不能正當防衛,第四步,繼續以上步驟,警告不聽,躲無可躲,對方持繼輸出,那你就可以用拳頭或周圍可以捨到的木棍進行Dps正當防衛,但注意控制對方血量,最多打成與你一樣的傷害,打重了就是過當,對方被你不知哪裡來的怒氣震住了,嚇鳥了,不敢動手了,也不得再進行正當防衛,否則就是過當。

玩笑歸玩笑,遇不法侵害,報警是首選。


設置防衛過當是保證一些罪不至死的犯罪的犯罪者的人身權利的條款,你想想,有個人偷你錢包,然後你發現了,想到正當防衛然後一刀捅死他,是不是就很過分了?但是你一拳把他打暈是不是就比較正常了?這其實也保證了,正當防衛權利不會被濫用,譬如有人尋仇完全可以利用沒有防衛過當的空子去製造自己對尋仇對象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從而達成法律上無責任的殺人,這顯然是不利於司法的。


防衛過當不是一條罪名

只是一種說法

只有正當防衛和非正當防衛。

所以談不到取消不取消。

一般的防衛過當行為都有相對應的罪名。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故意殺人。

這幾條罪名……取消了的話會怎麼樣不用我說了吧……


不設的話,打架鬥毆太容易死人了。

比如說我看某人不順眼,嘲諷他一通,他忍不住打我一拳,我掏出刀就捅回去。。。

這種算自衛不大合適吧。

當然,如果偷東西被發現還不跪下投降,追趕中被打死了我覺得沒啥冤枉的。

就算國際公約也是說善待俘虜,沒說逃跑的不能打。


我跟某個人有矛盾,這哥們罵不過我,過來給了我一巴掌,我掏出準備好的刀把他捅死了,然後因為他先動手我正當防衛,屁事沒有,你覺得這樣對嗎?


武功再高,也怕菜刀。吳京關鍵時刻不見得幹得過亡命之徒。他只在電影里殺過人,聽他瞎吹。

這個不說,既有防衛,一定要和侵害相適當,要不你被打一拳,豈不是可以殺人了?

正當防衛屬於自救行為,屬於私力救濟。現代社會以公力救濟為主,從這個角度公權力也不會讓人有權肆意報復的。


比如說偷個錢包手機什麼的,本來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問題,結果正當防衛給他弄死了,是不是不給改過自新的機會。


會出現挑釁殺人的問題的,對有錢的人是大好事(雇幾個圍觀者作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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