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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16歲林姓少年上月在擔任全家便利商店店員期間,自稱拿總價值105元的過期商品和家境清寒同學分食,沒想到被店長發現,挨告他業務侵占,被要求賠償金3萬元。全家便利商店6日接受《ETtoday新聞雲》訪問,表示「店鋪人員未依照標準,自行食用過期(或即將過期)商品,不僅已造成相關食用者身體不適之風險,亦可能因此觸及衛生法規。」

全家便利超商表示, 加盟主依循政府法規及公司制定標準管理,多是以和為貴,絕不會無端興訟,針對店舖人員採取之法律行為,也會進一步提出管理原則,避免未來無端興訟,浪費社會資源。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明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東森新聞》6日報導,少年家人表示兒子只有吃過期商品,卻被店長誣賴偷了6條菸和40支關東煮,他們無法接受,決定和店家對簿公堂。

16歲的林姓少年6日在父母陪同下面對媒體,在鏡頭前澄清自己不是小偷。他在桃園中壢一間全家超商擔任大夜班店員,上個月21日,他自稱出於好意,拿過期下架的3瓶25元飲料、一瓶30元米漿,總共105元的過期商品給清寒同學吃,沒想到被店長發現,氣得告他業務侵占。

「說我不還,偷6條菸、40支關東煮…」面對鏡頭否認偷竊,事後少年的父母也為兒子違反店規、分食過期商品,帶同學到警局向業者鞠躬道歉,但店長認為少年違規行為不只一次,要求賠償金3萬元,家長無法接受。

超商店長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仍認為「偷竊是事實」,由於各說各話,雙方沒有共識,無法和解,現在只能依循法律途徑查明真相。

【引用】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06/123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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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引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11060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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