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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8月1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布案件播報,之前人氣明星鹿晗人格權受損案件結果已經出來,該律所宣布鹿晗人格維權系列案件再度勝訴,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發布其「被包養」「與金主有不正當關係」「定期打玻尿酸和美白針」等不實言論,以及擅自使用鹿晗肖像,被判構成對鹿晗名譽權、肖像權的侵犯,須向其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萬元。

這又是一起明星維權案件,根據判決結果顯示,該公司侵犯鹿晗名譽權、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是對公民社會評價的保護,損害名譽權的行為就是使得公民、法人社會評價降低,很顯然這是一種無形的權利,侵害名譽權同樣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公司發布虛假消息的行為嚴重損害鹿晗的社會評價,對其進行處罰也是無可厚非的。法院的判決也是對網路上一些只顧吸引眼球,毫無道德底線的「噴子」的最好的警示,現在網路上盛行打擊一些所謂「娘」性質的明星的風氣,有些人是純粹為了個人喜好,但是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明星熱度,毫無下限的傳播虛假消息,其目的就是為了博得網民眼球,以此來提高自身知名度,從中牟利,對於這樣的行為應該嚴厲打擊。

對於「娘」的行為或明星,我們應該客觀的去看待,任何一個人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比如鹿晗,不可否認他的成功來源於自身的努力加宣傳,本身他受粉絲的喜愛有外表的因素,這是先天的,從其整個成長經歷來看,自身也是非常努力的,不然也不會在充斥著大量帥哥的娛樂圈脫穎而出,那些說其「娘」的人,大抵是一些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心態吧。

但是不可否認,現在社會風氣被一些所謂韓流給帶壞了,導致現在大量男孩去模仿,最後搞得自己不辨雌雄。每個時代對於帥哥的定義都是不一樣的,但是也不能脫離其本質,無論如何理解,帥哥首先得是一個男人,「男」字拆開來看就是田力,就是說其本身得有陽剛之氣,但是現在的一些男孩只顧著模仿面容姣好的一面,忽略了其內在陽剛的一面。

關於「娘」的理解,不應該從外表上去區別,應當從其言行舉止上去看待,一個外表粗狂的大漢可能藏著一個少女心,而一個外表柔弱的人可能內心是一個陽剛、擔當的漢子,我們應該理性看待。

前不久人民日報發布一條消息,抨擊現在社會上一些男子「娘」的行為,這也是對現在這種社會亂象的駁斥,但是作為廣大網友來說,一定不要被一些不良媒體誘導,我們看待明星不能片面,要有自己的理解,沒有人能隨隨便便成功,那些真正與我國傳統社會倫理道德相違背的人,一定不會走到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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