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小額貸款、民間信貸::: 法律專區-民法契約
契約分別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民法債編的各種之債中,
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等等;
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各種運送契約,
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均屬有名契約;上述有名契約以外,而法律未加以規定者,
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蓋世事萬變,法律有窮,法律所未規定的契約,
(參見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間可自由創設、約定成立新的契約種類,
這類契約常混合數個有名契約,因此,這類契約也稱為「混合契約」。
常見的無名契約有: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店契約、廣告契約及醫療契約。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個人可以依據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
以及締結何種內容的約定。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國家法即承認當事人訂定的契約為有效的約定,當事人違反契約約定時,
再者,契約的締結,既是雙方當事人,基於 自由意思而訂立,且契約條款,
當事人即需嚴格遵守契約約定的內容,此即「契約嚴守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嚴守原則下,任何人簽訂契約後,
均受契約條款之拘束,而不得任意毀約,否則即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