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官誤用了「佐證」一詞

印尼籍女傭稱前年9月遭女僱主毆打,以致臉部和大腿有多處損傷和瘀傷,頭部亦有輕微擦傷。女僱主在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2項襲擊罪名成立,共被判囚3個月7日,女僱主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頒布判詞,批評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遣詞不準確,加上女傭證言前後矛盾,定罪並不穩妥,裁定女僱主上訴得直,定罪刑罰一併撤銷。

高等法院裁定女僱主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高院暫委法官林嘉欣指,原審暫委裁判官何極輝在裁斷陳述書中3次提及有「佐證」支持女傭的證供。根據指引,「佐證」解作並非來自投訴人的獨立證據,用以確定被告人干犯某罪行,但何官3次指稱的「佐證」都是控方提供的事實證據或該些事實的累積效應,不構成法律上的「佐證」。按字面理解,何官無疑誤用了「佐證」一詞。

由於何官未能親自澄清,他有可能確實在法律上犯錯,定罪有欠穩妥。林官強調,裁判官交代裁決理由時,遣詞用字必須嚴謹,涉及法律概念或專有詞彙更應如此。

至於女傭證供,林官指女傭在警方證人供詞、庭上作供和勞工處陳述書上,就受襲經過作出前後矛盾的解釋,不同版本之間的分歧難以解決,何官亦無妥善地理順矛盾之處,故女傭證供並不可信可靠。

案發於前年9月14日至15日。控方指,上訴人楊麗萍因女傭出門後忘記攜帶家門鎖匙,憤而斥罵女傭,並打了對方面部和踢了對方的左大腿。翌日早上,上訴人再以水壺襲擊女傭頭頂。上訴人事後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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