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根據新法,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罰鍰。

依照現行《兒少法》,兒童及青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影片書籍等,以及不得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國民黨立委盧秀燕則提案,將「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列入禁止項目中。

雖然委員會初審時對「長時間」的定義有歧見,條文保留朝野協商,但今天仍三讀通過,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應禁止兒少有上述行為。若父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過,電子產品之種類認定、使用標準及管理辦法,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也明訂保母的消極資格,包括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有虐待、遺棄兒童等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罹患精神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提供服務;受監護、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均不得擔任保母,以保障受托幼童的人身安全。

同時,新兒少法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方圓200公尺內為賭博、色情、暴力「禁區」,不准新設酒家、特種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立院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在1個月內清查各縣市轄內距校園200公尺內的特種營業場所,後續並輔導其遷離或轉業。

另外,立法院今天也將沿用近20年的法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也由現行39條增列至55條。新法增訂「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為兒少性剝削的定義,並加重違反者的罰則。

 

本文引用自:http://newtalk.tw/news/2015/01/23/56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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