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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作者: erdenebayar ,來源網站:Morguefile ,圖片旅館與本文無關 )

 

暑假到了,大家也都開始規劃出遊,某個星期一充滿陽光的午後,我在星巴克時,恰巧聽到隔壁桌一群年輕人的嬉鬧對話。

 

世事無常

 

女生的手機鈴聲響起。

女生:媽,我已經跟朋友講好下下禮拜天去墾丁玩三天喔。啊,不行喔,甚麼,阿公生病,大家都要回去看阿公,好啦好啦!

 

女生將手機放下,嘟嘴說著:小P,那天不行去,你馬上取消剛剛的訂房啦啦!

P:去,不早點說,剛剛已經把房間費用刷卡付清啦。

 

P點開網站,辦理退訂,但螢幕上顯示,退訂後將無法返還先前所支付之房間費用。

P:啊,不能退。怎麼辦呢?

 

我看著手機的時間,我要準備去開庭了,但內心也希望他們可以找到正確的解決辦法。

 

旅館不可以收取全額房價之定金

 

消費者與許多商家簽訂的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必須要遵守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牴觸者,牴觸部分是無效的。

 

以一般消費者與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訂房的情況來說,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不得收取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之定金,所以,小P訂購的旅館,要求收受全額的房價作為定金,很明顯是抵觸上開規定,牴觸部分是無效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房價百分之七十部分。

 

預計入住日14天前退訂,得取回百分之百定金

 

計畫趕不上變化,人有生老病死,悲歡離合。

 

原本計畫好的開心出遊,或許會因為各式原因必須改變,對於旅館來說,硬生生就少了一筆收入,但是,如果越早通知旅館,旅館將有可能再售出房間,獲得收益,又或者,減少相關的備品,降低損失。

 

因此,法規希望消費者需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盡早通知。如在預計入住日前,越早通知,將可要求業者退還越高比例的定金,將通知退房時間及退還比例,說明如下:

 

於預計入住日前,通知旅館等業者

業者應退還之定金比例

14日前

100%

10-13日前

70%

7-9日前

50%

4-6日前

40%

2-3日前

30%

1日前

20%

當天

不退

 

當然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比如颱風或等,才無法入住,業者應該全額退費。

 

或許有些業者表明如入住前14日通知不入住者,可以退還預繳房價100%;10日前通知不入住者,可以退還預繳房價70%。

 

但,前面有跟大家說明過,業者不可以預收全額房價作為定金,所以房價的70%原本即可退,只有剩下房價的30%才可以當作定金,並依上開通知不入住的時間,來決定業者應退還的比例。

 

業者不退怎麼辦呢?

 

面對消費爭議,以及業者違反消保法或相關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企業經營者」、住(居)所所在地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住(居)所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可以向住(居)所所在地之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者,消費者得向住(居)所所在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於30日內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或者直接提起訴訟。

 

如業者確違反上開規定,且業者若未限期改善、拒絕查核,主管機關亦可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除了上述法律救濟途徑外,如通知時間較早,業者堅持全額不退時,有時或許跟業者商議,是否可以改日入住,有些業者也許會同意,也是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的解決方式。

 

因此,小P在預定入住14日前通知,旅館業者應全額退還定金,並且應該退還超收定金部分,即70%房價部分,如業者不履行者,小P應該要循上開救濟途徑辦理。

 

千金難買早知道,但知道又能怎麼樣?

 

開心出遊,總不想要換回滿肚子的悶氣,慎選住宿業者,盡量以符合規定的業者作為入住的地點,應可降低日後處理上的不愉快及糾紛。

 

但,目前國內有許多頂級或品質甚佳之旅館,似乎根本不理會這個注意事項,衷心期待主管機關應該發揮作為,主動稽查,主動開罰,才能維護國內之旅遊品質。

 

林岡輝律師 筆

 

參考資料:

6成4業者超收訂金、解約金 五星級飯店上榜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220000327-26011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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