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專車

  近年來因勞動基準法修訂,多項攸關勞方權益問題,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因而勞資會議之組成備受重視,而勞資會議的決定關乎公司勞工權益,惟對於公司勞資會議代表產生,我們都清楚瞭解嗎?代表產生真的都符合法律規定嗎?而勞資會議組成又有哪些相關依據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準此依據訂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其合法組成要件如下:
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人數各為2人至15人,惟事業單位人數逾一百人者,各不得少於5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二、代表選出方式:
  (一)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
      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
  (二)勞方代表-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分有二種方式:
    1、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 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三、單一性別人數限制: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
    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
四、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
    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
    勞資會議代表於會議進行中,可能針對勞工權益相關之議題會進行表決,故對於勞資會議的代表組成,一定要有一定之瞭解,如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者,千萬要即時提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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