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虛擬貨幣、Bitcoin。(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虛擬貨幣交易愈來愈頻繁,虛擬貨幣平台有營業收入也要課稅,然目前也遇到許多課稅議題。(圖/免費圖庫pakutaso、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虛擬貨幣在台灣交易愈來愈盛行,據統計,近3年來為國庫帶來超過千萬的營業稅及營所稅收入,時值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提醒,交易平台業者留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等稅務申報議題。

數位經濟時代來臨,交易商品類型及模式推陳出新,虛擬通貨亦成為部分投資人關注標的,全球各國陸續成立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更推升比特幣(Bitcoin)一度於2017年飆漲到近2萬美元。目前全球最大的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中國幣安(Binance)每日的交易量達12億美元,每季利潤約1.5億美元,而新加坡的火幣(Huobi)於2018第一季度收入約1.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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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平台收入 交易服務費、上架費、自行發行貨幣

陳彩凰表示,金管會正加緊腳步就各類代幣提出規範方式,但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是提供買、賣雙方媒合服務者,平台主要的收入態樣主要為交易雙方所支付的手續費,以及虛擬通貨發行者的「上架費」,部分平台業者也推出自己發行的貨幣,例如幣安推出BNB ,火幣則有HT。

虛擬貨幣平台營業收入課稅規範。陳彩凰表示,以營業稅而言,無論該交易平台為外國或本國業者,手續費收入都屬於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屬本國平台業者,可按淨額計算營業稅。就營所稅而言,台灣公司建置交易平台,供台灣境內外的買賣雙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收取的相關服務手續費也應計入當年度收入,在次年5月辦理所得稅申報。

而外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供台灣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虛擬通貨交易,因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台灣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則其平台服務手續費也是屬台灣的來源收入,則參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可於先按總額扣繳後,申請主張相關成本費用,或者依核定的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並退稅。

虛擬貨幣平台課稅仍存部分難題 待釐清

虛擬貨幣平台屬新興產業,產生部分的難題待釐清。陳彩凰表示,面對新世代的代幣經濟發展,稽徵機關將面臨平台業者服務收入態樣複雜化的情形,該如何去正確核算業者的成本費用,以及該如何認定平台推出自己的「平台幣」時會計又該如何認定其公允價值,都會影響課稅所得的正確核計。

虛擬貨幣平台伺服器、交易方及平台業者可能位於不同租稅領域,進而引起國家間爭執稅務上的管轄權。以及虛擬貨幣透過分散式帳本留存相關交易紀錄,交易地點或許更添變數。加上有許多國外虛擬貨幣交易所設立於與台灣尚未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更增添正確申報、依法納稅的困難,這些也亟需建置完整的制度,才能公平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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