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具有國家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文書的通廁器握把,偵查機關卻將其鑑定爲槍支散件。這一現象反映出,司法鑑定權與批准專利產品的行政審批權以及擁有專利權的民事主體權利之間,存在明顯的衝突。

  公安部門收繳的各類槍支。圖/視覺中國

  文 |金澤剛

  近日,據媒體報道,安徽阜陽“通廁器涉槍案”因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6年3月,安徽阜陽一位農民家中的雞被氣槍打死,意外牽出一起遍佈全國的網絡售槍團伙案。該案中,一款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和商標文書的通廁器握把,被阜陽警方鑑定爲槍支散件。2018年9月17日,上述通廁器研發者、江西籍塑料家居日用品設計師姜志平因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通廁器握把被警方鑑定爲槍支散件,再一次引發了其“是否槍支”之爭。

  當地警方鑑定程序存在瑕疵

  與以往的爭議案件一樣,法院對於涉案之物是否屬於槍支的判斷依據主要來源於偵查機關提交的槍支鑑定報告,而偵查機關得出的鑑定報告又主要依據《槍支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的確,最高法2009年出臺的《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成套和非成套的槍支散件也列爲了槍支犯罪的規制對象。

  但是,對於非制式槍支散件的解釋,還是應本着限制和從嚴的態度爲妥。否則,任何能夠提供發射動力和外形類似於槍支的物品,都有可能被認定爲槍支(散件),就有可能回到“類推定罪”的誤區。

  據媒體報道,這起案件中的槍支是一種名爲“氣排”(或稱“快排”)的自制槍形物。在原先的一審案卷中,鑑定機構通過將姜志平設計、生產的握把與鑑定機構之前認定的一把快排槍進行了比較。

  這把被當作樣本的快排槍符合“動能比大於1.8”的槍支認定標準,而姜志平生產的握把與這把槍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相同,鑑定機構由此認定這款握把屬於槍支配件。

  然而,根據公安部對於槍支彈藥的鑑定要求,對於非制式槍支的功能判定應當與制式槍支進行比較,以鑑別二者的一致性。而阜陽警方的上述鑑定程序似乎與該要求不符。

  將通廁器握把鑑定爲槍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不僅在鑑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中作出鑑定意見的依據同樣值得商榷。按照警方的說法,作出鑑定的依據是“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出臺的新標準”,但是該標準的具體內容究竟是什麼,目前無論是當地警方還是法院都不願提供,或者提供不出來。

  衆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民衆遵守的法律必須是事前予以公佈的、能爲公衆所知曉的規則。現在阜陽司法機關以一份誰都不知道具體內容的“新標準”來讓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恐怕背離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還在於,該通廁器握把具有國家權威機關頒發的外觀專利證書和商標註冊證。

  2017年1月,廣西一公園的射擊遊戲攤。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而作爲具有國家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文書的通廁器握把,偵查機關卻將其鑑定爲槍支散件,並追究相關權利人的刑事責任。這一現象背後反映出,司法鑑定權與批准專利產品的行政審批權以及擁有專利權的民事主體權利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衝突。

  對於這種公權與私權之間的衝突,公權力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態度,以防濫用。就算是符合追責的條件,也宜儘量考慮到當事者情有可原的情況。

  進一步來說,既然具有外觀設計專利,就證明該外觀設計產品是獲得許可,能夠進行成批量製造、生產和銷售的。這也足以說明,該通廁器握把的產生原本就不是什麼非制式槍支的散件,而是對社會生產生活有益的產品。

  當某種產品同時具有“有益”和“有害”的雙重屬性時,是不是就該根據其有害的一面進行定性追責呢?

  如今,刑事審判似乎越來越依重司法鑑定,對於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意見,既然是意見(以前的《刑事訴訟法》稱爲“鑑定結論”),在法庭上是否應該進行充分的辯論,法院能不能進行司法審查,甚至推翻鑑定意見,這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從18歲小夥買仿真槍被判無期,到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訴“非法持有槍支”,這些年來林林總總的“涉槍案”,一直在吸引公衆的眼光。而在輿論廣泛關注、司法觀念進步下,這兩個案件最終都得到了改判。這也推動了相關案件定罪標準的修正。

  比如,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要求實事求是地全面審理涉槍案,不能機械地套用公安部關於槍支的技術標準,避免因爲槍支標準與司法政策之間的脫節造成“誤傷”。

  如今,“通廁器涉槍案”案件被安徽省高院以“證據不足”等爲由發回重審,契合公衆期許,也帶有某些導向意義,有助於將此案導入司法公正的正軌。

  希望在此後的涉槍案中,有些基層公安機關能規範鑑定程序,有理有據地認定“槍支”;基層司法機關能夠深入理解情理法的關係,在嚴格依法辦案中規避不必要的爭議。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