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准以現金1千或3千元擔保外出。

兩名學生涉在去年9月及11月的示威活動中,被發現管有噴漆、無線電收發器、雷射裝置等工具,被拘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兩案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兩案均押後至7月8日再訊。2人准以現金1千或3千元擔保外出,其間不得離港、須每週到警署報到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9月15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聚集。資料圖片

被告陳曉松(23歲)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的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他另被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黃智恩(17歲)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去年11月2日,中環雲咸街附近管有一枝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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