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地」、「炒樓」,似乎已成為社會新經濟的項目,多數時候,
  買賣的需求已高於住的需要,愈炒愈High的高房價,更造成城市高比例的無殼鍋牛族,
  縱使有許多空屋,還是無法入住;一個適宜的社會住宅政策,在當今台灣已開發社會中,
  卻仍還屬於未開發階段。

 

 優良的社會住宅制度,能給予社會安定的力量,
讓普遍的民眾能無後顧之憂於工作和孩子的照顧,降低社會不確定因素;
社會住宅盛行的國家,早在20世紀初便開始實施,因實行的較早,許多失敗的制度在歷經數年後,
現今已發展成熟,根據荷蘭的經驗,荷蘭有34%的人口居住於社會住宅,
謂為世界之最,在1650萬人口中,有700萬人是居住於社會住宅。





荷蘭阿姆斯特丹的老人住宅 不管是那種類型的社會住宅
在建築的設計和建材的選擇,皆嚴格規範,因社會住宅是因建築分配比例,
因此社區內不會特別知道那些是社會住宅那些是一般住宅。





荷蘭阿姆斯特丹GWL瓦斯工廠,
在廢棄後,政府規劃為社會住宅 民宿 展場和商家的多元空間。






原本場區內的瓦斯糟?利用其挑高設計,作為展場中心。







 

 建立城市土地導引政策為先、再規劃社會住宅

 現今政府對於城市內的土地規劃,並無全面性的計劃,
應就現今仍未使用的土地,一次清出,思考各塊土地帶給城市的「導引效應」,
例如:科學園區、軟體園區及文創園區及住宅需求規劃,
藉由政府土地規劃的帶頭政策,帶動週邊土地發展,利用群聚產業的特性,
提升土地價值,在其規劃滿足十年到二十年、政府優先將這類型土地用途確定後,
再將剩餘的國有土地,進一步作為社會住宅的規劃;不致於每每總是為一議題的炎燒,而匆匆規劃。

 

 出售之國有土地,可依比例建造社會住宅

 在政府確認其任務形土地之後,之於的零星土地,包含捷運旁的土地,
進行國有土地標售時,倘若土地規劃為住宅需求,就社會住宅政策而言,
在建商買地建房時,便要求其多少百分比為社會住宅需要,
使得社會住宅不會總是在太過於偏僻的地方,生活機能糟糕,
淪為社會的問題場所,不便於管理的放任區域;能夠使普遍性的民眾皆能享用市中心的生活模式,
也保有建商獲利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如此整體性,複合式的土地規劃思維,實質帶動城市穏定發展。

 

 只「租」不賣,增加市場流動率

 台灣目前推出多種型態的社會住宅,不管是青年住宅、家庭式、老人住宅、
身心障礙住宅等,皆建議能只「租」不賣,促使社會住宅的住屋、退租的流動率;
而在資格審察方面,更是社會住宅制度完善的關鍵之一。

 

  依收入比例訂定資格審查

 不管是那一種類型的社會住宅,在資格審定上,應以比例原則的模式建立,

在以收入為資格審察的條件之下,可以上限為準,往下比例原則的條件進行,
讓多數的民眾能享用此項福利政策,而非一致性的補助政策,按照收入不同,
給予相對的補助比例。

除了訂定進場的資格之外,也需有退場機制,
並就不同的住戶需求設定承租年限,
假設以一位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而言,租賃青年住宅期間,
其資格若不符合青年住宅條件,包含置產、建立家庭,或是達到承租年限,
則應要求他們退租,青年住宅的角色,除了讓剛畢業之青年能安心打拚外,
限定使用年限,也能激勵職場青年,倘若建立家庭,若仍有住宅需要,
則建議轉移至家庭式的社會住宅,再讓下一批的職場青年進住。

 

  優先給予無產中年人之社會住宅補助

現代無殼蝸牛族愈來愈多,許多四十好幾的無產中年人族群,
仍未有穏定的住宿環境,針對這類族群,其相對於青年人之社會謀生能力和機會將略為減少,
優先給予這族群社會住宅安置,或許更為迫切。

 

 現今之後現代社會,不論是產業、收入還是人口,
甚至是影響極大的氣候變遷,都呈現M型化極端型曲向,
中間那端族群和弱勢族群,則成了需要多面向政策協助的一群,
這群人口正好也是社會的多數人口;給予社會一安定的力量,
進而帶動社會經濟發展,端視「住的人權」,無法是基本且永續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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