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綜所稅課徵,是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納稅義務人應依照實際取得所得的年度申報綜所稅。因此,不動產出租人若為個人,無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都應在現金收取年度申報課稅(收付實現制)。而若不動產出租人與承租方約定之租金,明顯低於一般租金行情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租賃所得的計算,一般是以核定全年租金收入後,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必要耗損及費用可用「標準費用率」或「列舉扣除」擇一計算,而若僅出租土地(素地)之收入,只可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1.以標準費用率計算:104年度租金費用率為43%,若以每月租金10萬元計算。

申報租賃所得範例.JPG

2.以列舉扣除方式計算:一般必要耗損及費用較高時,可採此法較為節省稅費。租屋之折舊、地價稅、房屋稅、修理費、以出租房屋為標的所投保之保費...等等,將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列舉方式來計算實際費用支出。

 

依上述方式計算實際租金淨收入後,再加上其他所得,納入綜所稅計算。若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並打算長期持有不動產,也可評估考量扣繳稅率,或許將「不動產證券化」也是個不錯的選擇喔!(公司營所稅17%) 其他疑問或詳細諮詢,歡迎電洽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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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留意發文時間所屬年份,若不同的年份或相隔時間太久,需參考當年度稽徵機關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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