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

15歲男學生被指在去年9月21日「光復屯門」遊行當日,攜帶改裝雨傘、改裝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今到高等法院上訴,指出裁判官沒有把疑點利益歸予被告,亦過分推論他使用上述物品必然是用來作攻擊之用。潘敏琦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15歲男學生被指在去年9月21日「光復屯門」遊行當日,攜帶改裝雨傘等。資料圖片

15歲申請人SHY今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代表,彭指裁判官在案件裁決前突然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原定控告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造成不公的情況。彭亦指申請人只是利用雷射筆和平表達訴求,而且雷射筆並不適宜作攻擊使用。雖然涉案雨傘打開後傘蓬退後而令傘桿大部分突出,但雨傘長度沒用改變不見得是改裝雨傘。彭指申請人只是基於環保意識而靈活運用已破爛的雨傘,爛傘亦可用作遮蓋面貌的作用。而裁判官不應荒謬地推論申請人是利用破爛的雨傘及行山杖及雷射筆來攻擊他人,皆因申請人是利用上述3件物件作為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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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指,申請人在案發當日身穿頭盔、手套、護膝等多項防禦裝備去參與和平示威遊行的說法必然自相矛盾,而他身穿防禦裝備的合理推斷則是他預知當日會有暴力情況出現,而防禦裝備則讓他用作保護肢體及隱藏容貌之用。張亦指以環保理念去把去柄行山杖巧合地放入雨傘靈活運用等說法匪而所思,而且雷射筆在去年的示威活動中非常普遍使用,但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利用雷射筆只是表達訴求而非傷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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