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裁量收縮:
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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