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可能觸犯《反恐條例》。

在修例風波中,不少暴力示威者堵路、縱火、破壞港鐵、毀壞交通燈及一些店舖,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接受《巴士的報》專訪時清楚指出,這已觸犯很嚴重的罪行,若縱火涉及傷害他人身體,可以被判終身監禁,而且破壞港鐵的行為更有機會觸犯《反恐條例》。

楊艾文指出, 破壞港鐵涉違《反恐條例》。(本網記者攝)

他說,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若刑事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若出於法例所指的相關意圖及造成的損害,便有機會被判終身監禁。按該條例所指的恐怖主義行為F項,「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都被視為相關行為。

不過,楊艾文認為未必要引用相關法例,因為現行法例如縱火、以刀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都可以判處罪犯終身監禁。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 楊艾文說, 都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辯解。(本網記者攝)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無論在佔中的年代,還是現時的修例風波之中,都被抗爭者視為金科玉律,不過,楊艾文指出:「我們的法律、刑法清楚說明,不論你的動機多麼高尚,也不可作為犯罪活動的辯解。」他說,人權自由每個人都享有,無分身分地位與群組,也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

然而,21歲以下卻可以作為求情減刑的理由。楊艾文說:「當然他們觸犯刑事罪行,通常也會以罪犯標籤他們,但問題是他們要承擔責任的程度,也要考慮他們的背景,或其他作為減刑的因素。」所以他說,在終審法院黃之鋒案便有說明,年青經常是減刑的因素。

面對修例風波, 大量年青人涉參與違法行為, 楊艾文表示, 21歲以下經常是減刑的因素。(本網記者攝)

他坦言,可能有不少的年青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英雄,但當他們要負上刑責時,他們或許會感到悔悟,意識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不正確,為此表達歉意,加上若他們是初犯、考慮到其背景及性格等因素,都應作為量刑的考慮。

為了減低社會的撕裂及不和,楊艾文表示,在處理今次風波大量被捕人士時,如理大事件,可以考慮設定時效法,過了3或者5年的時限,便不會再起訴被捕人士,他們可以放心繼續其生活,不再受到隨時被檢控的困擾,也可以由特首酌情處理,令一些犯輕微罪行人士不留案底,或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讓犯某些輕微罪行及某些刑期的人士,經過一段時間再無犯罪,定罪可被視為喪失時效。

楊艾文表示, 「起底」行為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本網記者攝)

至於記者強調新聞自由,經常位處示威者與警察中間採訪,他認為,記者最重要是記錄當場發生的事,而警隊當然希望順利執行職務,所以警方不應騷擾記者採訪,而記者也不應該在警察採取行動時,站在示威者與警隊之間,以記者的經驗,應可找一個好的位置採訪整個過程,但不一定是最佳的位置。

今次修例風波,也觸發不少的「起底」行為,楊艾文表示,現行《私穩條例》的權力不足以處理相關問題,「起底」行為也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而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是否要就網絡犯罪定立新罪行,或許會有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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