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嫌公交車開的慢,常德一7旬老人李某與駕駛員發生了口角,在公交車停下後,老人上前毆打了駕駛員,兩人隨即扭打在一起。

  圖源自視覺中國。

  此後,李某又將駕駛員所屬的公交公司給告了,要求對方給他道歉。4月9日記者從常德武陵區法院瞭解到,在法院的建議下,意識到自己是事件責任方的李某撤回了起訴。

  2018年8月27日下午3時,年近7旬的李某在坐上了開往常德火車站的公交車,車輛行使到火車站附近時,公交車駕駛員吳某降低車速緩慢行使,李某嫌車輛走得太慢不斷催促,和駕駛員吳某發生了口角,衝突不斷升級,駕駛員吳某乾脆停下了公交車,李某氣急之下走下座位毆打駕駛席的吳某,雙方進而在公交車內扭扯在一起了,萬幸公交車已經停穩,才未釀成事故。2018年12月,李某將駕駛員吳某所在的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訴至常德武陵區法院,要求賠償各種經濟損失、精神損失1萬餘元以及道歉。

  武陵區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爲,李某和駕駛員吳某產生口角,衝突雙方確實各有不對之處,但李某毆打駕駛員吳某是後面發生扭扯事件的責任方,李某的各種損失應由自己承擔。最後,李某在法院的建議下,撤回對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千萬不要小看毆打駕駛員、搶奪方向盤的行爲,如果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毆打駕駛員、搶奪方向盤,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種行爲犯,也就是說實施的極端行爲足以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可以認定爲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就構成了犯罪,不需要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爲造成人員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幸的是,本案中李某是在已經停穩的公交車上實施過激行爲,也沒有釀成後果,並未危及公共安全,但仍可能將涉嫌尋釁滋事或者故意傷害。否則李某有可能站在刑事審判的被告人席上,而不是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姚平 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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