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財務核算中,定期我們都需將每個會計科目進行梳理,我們在梳理「其他應收款」這個科目時應注意的風險點有哪些呢?

本科目主要核算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等,包含的內容繁雜,這也是稅務檢查、稽查的一個重點。

讓我們從以下幾點了解應該注意的風險。

1、股東從企業借款

股東從企業借款現象在我們現實工作中遇到的特別多,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企業,這種現象還比較普遍。由於借款人為企業的股東,借款後在年底前又沒有進行歸還,而且也沒有將此筆借款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那麼其未歸還的借款將視為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紅利。

根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依照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2、企業員工借款

一般企業員工借款的主要原因為差旅費用以及工資借款等。企業應完善員工借支報銷等制度,完善財務考核制度,及時提醒與督促員工差旅費借支的報銷工作,不要因個人原因而拖延報銷時間;工資借款需及時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申報個稅,避免長期掛賬的情況;甚至有一些企業高管在公司借款購房購車,費用的歸口又不明確,引發企業代收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3、時間較長、金額較大的資金調撥

關聯企業在資金的調撥中經常是無償的使用,會計核算就掛列在其他應收款項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上所述即使關聯企業無償使用資金也涉及稅收的風險。

企業在作資金的規劃與調撥時應避免相關的稅務風險,合理的調配資金。

看完這篇文章,希望你對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的稅務風險有了一定的了解,日常工作中應做好籌劃,避開風險事項與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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