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常見重案輕判的案例,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的『三、四歲幼童在受害過程中未阻止犯罪行為人的舉動,該案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真是太離譜了!
三、四歲的幼童怎麼懂得【性】是什麼?又怎知【性行為】為何?
憲法中的『兒童少年福利法』如同虛設~!
希望全國人民能站起來連署呈請立院,立『法官不適用條款,汰換不適用法官』讓台灣司法重現威嚴與公信力,如此一來台灣人民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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