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會透露耶和華見證人開除人的過程的第一部分,「預備進行司法聽證」。之前曾經披露過耶和華見證人讓人被開除的繁多原因,包括慶祝生日、輸血、獻血、散布關於他們的負面消息、質疑長老的行為等等都可以導致一個人被開除。意思是會被自己所有是信徒的親朋好友隔離,到死也無法和他們說話。這導致很多有親人是信徒的被開除的人承受很大的痛苦,也有一些人因此自殺。他們長老手冊里有他們開除人的詳細程序,本篇文章將一些節選內容發布出來。

長老手冊內容:預備進行司法聽證

選派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和主席:

如果有需要成立司法委員會,當時在王國聚會所的長老應該決定,他們當中哪些長老會擔任司法委員會成員,哪一個會做司法委員會主席。(請看本書2:12)受選派的長老應該能明辨事理,有良好的判斷力。整個長老團不必知道案情的所有細節,但應該得到足夠的資料,好確定當事人是否犯了足以導致開除的罪行。如果當事人確實犯了足以導致開除的罪行,長老團就要考慮誰最勝任處理這類案件。(英km77/9刊5,6頁)

如果較新的長老剛開始擔任司法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最好是跟經驗較多的長老一起審理案件。審理案件時,獲選派的新長老絕不僅是個旁觀者。司法委員會應該由三個長老組成。但在處理比較複雜的案件時,司法委員會裡可能須要有四個甚至五個富有經驗的長老。 如果長老團知道被告人對某個長老非常反感,就最好不要選派該長老審理案件。如果某個長老是被告人的近親,或跟被告人有生意往來,或跟被告人特別友好,就通常不會擔任司法委員會成員。(英km77/9刊6頁)如果一群會眾沒有足夠長老組成司法委員會,長老團就可以跟鄰近會眾的長老團聯絡,請他們的一個長老來幫忙。如果有這種情況,你們也可以跟分區監督聯絡,請他提議人選。

思想和內心都做好準備審理案件:

擔任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是重大的責任。你們是代表耶和華審理案件,也要為自己所作的裁決向他負責。(代下19:6,7)對於當事人、他信主的家人和會眾的其他成員,你們的裁決很可能產生深遠的影響。每次擔任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時,都該先溫習本書的第5-7章。

容許一個犯過而不肯悔改的人留在會眾當中,可能對整群會眾都產生不利的影響,就像酵能使整個麵糰發起來一樣。(加5:9)要是不除去這樣的人,他就可能以為自己的過犯並非那麼嚴重,知情的人也可能對他所犯的罪有類似的看法。(傳8:11)另一方面,一個人受到不公正的裁決,就可能很難在屬靈方面重新振作。(太18:6)憑著耶和華的幫助,你們能夠作出恰當的裁決。(太18:18-20)要祈求上帝賜予聖靈,給你們智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王上3:9;腓1:9,10;雅1:5)不要單靠自己以往處理司法案件的經驗,倒要運用基於聖經的出版物,仔細而全面地查考有關資料。(箴15:28)要力求弄清事情的全貌,了解發生了什麼事和當事人確實有怎樣的態度。(箴18:13,17)

約定被告人出席司法聽證會: 最好兩個長老一起口頭約定被告人。約定被告人時應該告訴對方以下資料:清楚指出,約對方面談是要進行司法聽證。說明他被指稱犯了什麼事。說明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並告訴對方,如果他到時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聽證會,可以怎樣聯絡司法委員會的主席。

如果情況許可,應該在王國聚會所進行聽證。在王國聚會所這個崇拜耶和華的地方,各人會懷著更尊重的態度進行聽證,也更能使聽證的過程保持機密。

受指派的長老應該儘可能立刻安排聽證。耽擱案件,不加審理,可能為會眾和被告人帶來傷害。如果司法委員會多次嘗試口頭約定被告人,被告人卻再三迴避,司法委員會就該發出書面通知,約定對方出席聽證會。(不要在電話留言機或語音信箱留下機密資料,也不要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短訊發出機密信息。)書面通知要由司法委員會簽署,內容應該包括上面列出的資料,跟口頭約定時要提供的一樣。如果可行,郵寄書面通知的方式應該能讓長老核實對方已收到郵件。要是長老設法約當事人出席聽證會卻得不到回覆,而又不肯確定當事人是否收到他們所寄出的通知,就該把案件暫時擱置。

如果當事人答應出席聽證會,到時卻沒有出席,司法委員會就該另定日期進行聽證,並設法再次約定被告人。如果長老確定當事人收到第二次通知,當事人卻沒有出席聽證會,而證據也表明他不肯跟司法委員會合作,司法委員會就會開始進行聽證,但他們必須在分析過有關證據和證人的證言之後才作出裁決。如果被告人向長老表示自己堅決拒絕跟司法委員會面談,司法委員會就無須再約被告人出席聽證會,即使被告人不在場,長老也可以進行聽證。 如果那不肯悔改的犯過者沒有出席聽證會,司法委員會就該在合理的能力範圍內儘力聯絡他,口頭通知他司法委員會作出什麼裁決、他可以選擇上訴等等。長老不該在電話留言機或語音信箱留下機密資料,也不要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短訊發出機密信息。要是司法委員會作出努力通知犯過者,但對方卻不合作,司法委員會就該聯絡分部辦事處。

跟已婚的人進行聽證: 如果被告人是已婚的姊妹,她信主的丈夫最好也出席聽證會。她的丈夫是她的頭,也許能引導她糾正思想和態度,對她大有幫助。(林前11:3)要是情況特殊,或者長老擔心被告人的安全會受到威脅,認為最好不要請她的丈夫出席聽證會,長老就該打電話給分部辦事處。

如果被告人是已婚的弟兄,他的妻子就通常不會出席聽證會。不過,要是被告人希望妻子出席,妻子就可以出席一部分聽證會。被告人的妻子在場時,司法委員會不該提及某些機密資料。

如果這個已婚的弟兄所犯的是通姦罪,他就有責任把實情告訴妻子。司法委員會應該儘快向他的妻子了解到底他說了些什麼。如果被告人不肯告訴妻子自己犯了通姦罪,長老就該向被告人的妻子指出,由於她丈夫的行為,她有聖經認可的理由自由決定是否跟丈夫離婚。長老應該告訴被告人的清白配偶,如果她跟被告人再次行房,就再也不能說自己有聖經認可的理由自由再婚。長老不該告訴她其他細節。另一方面,長老可能發覺,被告人雖然向妻子承認犯了通姦罪,卻向妻子隱瞞一些她應該知道的事,沒有把他犯過的嚴重情況如實交代。長老不該向被告人的妻子透露這些機密資料,卻可以提議她跟丈夫再談談。即使被告人再沒有告訴妻子什麼,長老這樣做也會令被告人的妻子注意到被告人隱瞞了一些事實。這可能有助於被告人的妻子決定是否寬恕被告人。

跟受了浸的未成年人進行聽證:

跟未成年人進行聽證時,最好請他的基督徒父母出席,因為父母有責任要撫養和教育他。要是被告人跟信主的父母同住,但已經成年,長老就通常不會請他父母出席聽證會。不過,要是跟父母同住的被告人剛剛成年,而他父母要求出席聽證會,他又不反對,司法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容許他父母出席一部分聽證會。

如果被告人威脅要自殺:

司法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如果被告人威脅要自殺,最好的做法也許是暫停聽證,集中精神幫助他平復情緒。(請看本書7:12)要讓對方明白他可以放心,司法委員會很想幫助他。其後,長老應該運用聖經和基於聖經的出版物,跟對方討論關於抑鬱和自殺的問題。(箴3:11,12;4:13;來12:5,6,11-13)在什麼時候跟對方討論這些問題,要視乎他的精神狀況而定,過一兩天才這樣做也許是最好的。為了做好準備,長老可以查閱一些文章,看看怎樣才能謹慎明智地幫助這個抑鬱的人。(w00/9/15刊3-7頁;w89/2/15刊21-24頁;w89/1/15刊25-29頁;w82/12/15刊21-27頁)司法委員會應該避免不必要地拖延審理案件,因為這樣做會為被告人帶來壓力。長老應該為討論做筆記,記下討論的日期,也記下談過的經文和文章,有關的筆記會放在機密檔案里。長老應該在筆記上籤署,並把筆記放在案件的檔案里。如果對某個案件有疑問,司法委員會就該跟分部辦事處聯絡。

如果被告人威脅要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被告人威脅要對長老採取法律行動,長老就該暫停司法程序,並立刻打電話給分部辦事處。 如果傳媒或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聯絡長老,長老不該向他們提供關於案件的任何資料,也不該表示長老成立了一個司法委員會。

長老應該這樣說:「長老非常關心耶和華見證人的身心幸福,因為長老奉派『牧養上帝的羊群』。長老牧養羊群時會注意保密,那些向長老求助的人不用擔心自己對長老說的話會泄露出去,這樣他們就會更放心向長老求助。因此,我們不會評論長老是否正在開會或曾經開會,幫助會眾某個成員。」如有需要,長老可以向查詢的人索取姓名和電話號碼,並表示代表長老的律師會聯絡對方。然後,長老應該立刻打電話給分部辦事處。如果當局索取會眾的機密記錄,或要求長老就一些涉及會眾的機密事情作證,長老就該立刻打電話給分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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