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借了銀行15萬元,貸款合同是兩年,第一年貸款,我跟另外一人作為擔保人為其簽字,該年還款未逾期。第二年貸款人又向銀行貸款15萬,銀行方面在給貸款人放貸之後才打電話通知我們擔保人,同時我們也並未簽字。現在因為貸款人無償還能力,已逾期一周左右,看到通知要還20萬多。

作為擔保人,我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是否需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另外如果擔保人不還款,是否會被列入黑名單


題主表達的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來回答:

1、授信兩年,借款合同簽訂兩年,兩年內可以任意期限循環使用15萬元的額度。

第一年簽訂兩年15萬元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一年到期時,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授信額度釋放,可以重新再借出來,此時銀行只需要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簡化的調查、查詢徵信、擔保調查等,如果經營正常、徵信、擔保沒有大的問題的話,只需要借款人填寫借據,第二次貸款就可以發放了。第二年到期借款人逾期,擔保人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儘管第二次貸款沒有簽訂擔保合同,但是第一次貸款之前的擔保合同是兩年貸款期限,所以,訴訟時抗辯沒用。

建議,藉助銀行的力量和銀行人員的專業知識,去跟借款人溝通,講明貸款逾期的嚴重後果,也可以聯合借款人與銀行方面溝通,申請對貸款進行借新還舊(已經過了最後還款日期的貸款不能進行展期),前提是要求借款人多少要歸還一部分,然後讓借款人制定還款計劃,分期歸還。

如果借款人執意不歸還,或者確實沒有任何還款能力,擔保人需要承擔代償責任,銀行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法院也會支持銀行。經過訴訟或其他手段催收仍沒有效果或不能全額收回的話,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將借款人和擔保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中,同時徵信記錄也將進入黑名單,不過,法院那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遠比徵信黑名單厲害得多。

2、授信兩年,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簽訂一年,到期還款後再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第一年到期歸還借款,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到期,第二次借款前,銀行重新調查借款人和擔保人,跟第一次完全一樣的調查流程,相當於一筆新的借款,一切正常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後,銀行發放貸款。

因為第二次借款發放前擔保人沒簽字,所以就沒有擔保責任,借款人逾期不逾期跟擔保人沒有任何關係,銀行僅僅通過電話通知哪怕是錄音都是沒用的,不用管他。

本人認為第一種情形的可能性較大。因為銀行在沒有簽訂合同完成全部手續時不會放款,放款前至少有四五個審查審批流程,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不可能大家都忽視了。


看一下是否超過擔保期限,如果超過,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建議帶著材料面詢律師,爭取自己的權益。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予以償還。

  擔保人對於代替被擔保人償還的貸款數額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同時,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約定了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具體情況你要最好諮詢下律師,也花不了多少錢!擔保人正常是要付百分之50的責任的,不是全部責任。


儘快轉移資產或者撅起屁股好好乾


新增的貸款如果沒經過你同意,增加擔保責任的可以免責,之前借款15萬的擔保責任很難免掉,可以從保證期限、擔保比例等角度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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